对节约用水典型给予适当形式奖励”的建议

29.12.2015  08:11

   (七)暂不采纳“加大价差比例,对浪费水资源形成惩罚性价格约束措施;对节约用水典型给予适当形式奖励”的建议。

  其理由:为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切实促进社会和谐,实行阶梯水价要充分考虑我市实际和百姓承受能力,最终目的是既提高广大市民的节约用水意识,又保证不过度增加群众生活负担;关于对节约用水给予经济上的奖励,国家政策层面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层面难以准确界定,当前,更需要树立和表彰节水典型、宣传和弘扬节水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光荣的浓厚氛围。

   (八)暂不采纳“通过中水利用等技术手段转变用水方式、实现居民用水循环利用”的意见。

  其理由:据专家介绍,目前,已经没有中水这一概念,取而代之的是再生水的概念,系指各种污水经深度处理后达到某种使用目的的用水。从技术层面看,居民家庭使用再生水尚处于试验阶段,从我市居民供水管网条件看,短时间内也无法实现再生水利用。对于非居民而言,利用再生水进行市政绿化和道路冲洗等是可以实现的。

   (九)不采纳“提高执行居民供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上浮幅度”的意见。

  其理由:此类用户水价标准略高于居民水价,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要求,且参照了大多数城市的做法,虽然这类用户在全市占一定比重,但多为学校、福利院等非营利性机构,承担着特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如果提高此类水价上浮幅度,势必加大其负担,影响其正常运转,间接的也会传导给终端人群,产生连锁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