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采访民二庭副庭长李营东:遗产管理人制度顺应时代变化的“及时雨”
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从1985年起施行的继承法将被替代。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李营东看来,在民法典继承编的众多变化中,创设遗产管理人制度是完善我国继承制度的重大创新和亮点。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所拥有的财产种类、财产形式日趋多样化,财产状态变得不稳定的因素和风险也日益增多。李营东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总结: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继承纠纷一直是人民群众广为关注的一类案件。据统计,近三年来,黑龙江法院系统受理一审继承纠纷案件达3.8万件,受案数量年均增幅达8.2个百分点。
李营东认为,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做出了重新界定遗产范围、完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完善遗嘱形式、创设遗产管理人制度等与时俱进的创新和修改。在民法典继承编的众多变化中,创设遗产管理人制度无疑是顺应时代变化的“及时雨”,将更有利于保证遗产的独立性,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在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更有助于遗产的公平分配和妥善处置。
李营东告诉记者,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如果同时留下遗产和债务,继承人在处理遗产和被继承人的债务时往往存在较大困扰,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矛盾凸显,纠纷也较为难以化解。在《继承法》中,第16条作出了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规定,但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等都未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说明,且遗嘱执行人仅在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时得以存在。随着财产形态越发多样,遗产问题的法律关系也愈加复杂,为了统筹保障遗产价值、实现继承人权利、保护债权人利益,构建遗产管理人制度十分必要。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权利与义务等内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可以由被继承人指定,也可由继承人担任或者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指定,履职范围不仅限于遗嘱继承,也包括法定继承和无人继承等情形。
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及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必须尽职尽责并受到监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应依法或依约获得相应报酬。
李营东认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有助于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对于维护遗产权利人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第一,遗产管理人能够更为妥善公平的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及遗产分配,避免大量涉及遗产的债权债务或继承纠纷产生,减少社会矛盾,减轻继承人、债权人的负担和诉累。第二,遗产管理人能够更好的使遗产保值增值,特别是对于需要及时处置或采取保护措施的遗产,避免因管理不善减损遗产价值,进而损害各方利益。第三,当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并由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和分配,进而及时有效化解继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第四,通过明确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以及依法或依约获得报酬的相关规定,可以进一步督促和确保遗产管理人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文章出处: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