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黑龙江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抓紧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之后,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等配套文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深改组将承接落实工作纳入省委深改重点工作。2017年初,按照国家《若干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全面启动《黑龙江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
《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监督管理办法》的总体原则和主体框架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监督管理办法》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文稿分为九章共五十四条,分别为:总则、学校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资产财务、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责任、附则,并对相关内容做出安排。其主体框架、主要精神和核心任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保持一致。
三、《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规定营利性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
二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在设置标准上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明确了具体标准和要求。
三是组织机构的设立。明确了营利性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机构。
四是教育教学开展。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是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六是信息公开。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保证各方面安全稳定。
七是变更与终止。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八是监督与管理。规定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四、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有哪些要求?
答:在设置标准上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在设立程序上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在举办者资质上,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社会组织在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等方面,个人在国籍、住所、信用状况、犯罪记录、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在登记程序上,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五、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公示。要实行财务专户管理制度,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建设发展需要。党建、思想政治和群团组织等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要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
六、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有什么要求?
答: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保证各方面安全稳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信息管理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都有哪些规定?
答: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依法依规办理。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由教育部审批,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营利性民办专科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由省政府审批,其他事项变更由省教育厅核准。在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学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撤销建制、注销登记、缴回证照和印章等一系列程序。
八、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与管理有哪些举措?
答:规定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工作机制。加大对教学质量、招生和学籍、证书发放等环节的监管力度。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七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规定了处罚主体和处罚措施。明确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负面清单。
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lj.gov.cn/gkml/detail.html?t=2&d=380312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