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血管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黑卫药政便函〔2016〕22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抚远、绥芬河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按照《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启动血管介入类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的通知》(黑卫药政发〔2016〕172号)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将对我省血管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全省开展血管介入类医用耗材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督查方式
(一)自查。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血管介入类医用耗材采购情况自查工作,内容包括是否按照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目录进行议价、采购、验收、入库等;是否按规定真实、及时填写上报成交品种、规格、型号、价格和数量等相关信息;是否存在平台外采购等事宜。自查结束后形成自查报告上报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二)抽查。在自查基础上,省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省政府采购中心对部分医疗机构血管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全省公示。
三、时间安排
(一)10月8—31日为自查阶段,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并在10月31日前上报自查报告。市(行署)卫生计生委负责所辖县(市、区)自查工作,并形成统一上报报告。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11月为抽查阶段,具体时间和抽查地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将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相关数据列入医改监测数据予以监测。同时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启动血管介入类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的通知》(黑卫药政发〔2016〕172号)要求,加大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交易行为,降低虚高价格。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