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出台《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的衔接办法》

12.01.2016  17:58

      为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效解决行政复议机构与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之间的衔接问题,大庆市出台了《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的衔接办法》(以下简称《衔接办法》),规范和加强了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的衔接工作,形成了解决行政争议的合力。
      《衔接办法》规范了三方面工作衔接。一是行政复议机构与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关于信访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行政复议决定引发信访问题时的工作衔接;二是行政复议机构与行政监察机关之间关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行政纪律、不按规定参与行政复议、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时的工作衔接;三是行政复议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关于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决定诉权告知及被诉时的应诉、执行的工作衔接。
      另外,《衔接办法》还规定了四方面的职能衔接。一是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审理报告中对行政复议决定可能产生的信访风险进行评估;二是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加强行政调解,尽量避免申请人或第三人经过行政复议后继续信访的情况发生;三是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对由于行政复议案件引发的信访事项、监察事项、行政诉讼案件,分别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生效裁判或司法建议,行政机关拒不执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自身职责,积极配合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四是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积极参与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组织的联席会议、调解工作和内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