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实行规范性文件标准化审查行政机关出台红头文件有尺可量

20.05.2015  14:59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日前,哈尔滨市政府发布实施《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规范》,内容包括概述、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一般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审查程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要求、附录六个部分106条。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范围、体例结构、语言表述、逻辑关系、行文格式和审查标准等都作出了详细技术规范,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发布、备案和评估清理提出了具体的程序要求,标志着行政机关出台红头文件首次有了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走上标准化。

        建立规范性文件标准化的制发和审查方式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普遍存在着标准不一、随意性大的问题,导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力度和效果不明显。为解决这些问题,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了专家、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历经两年时间制定完成《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规范》。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发、审查程序予以明确,相关工作有章可循。由于有了具体操作规范,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明显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工作的影响力和纠错力度也在加大。

        行政机关制定涉及权利义务的规定要于法有据

        针对红头文件影响公民合法权利问题,工作规范中对规范性文件设定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权利和义务时应有上位法依据,权利和义务应主体明确。如果所依据的上位法或者文件对权利未作限制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限制规定。规范性文件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最大限度的保证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内容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保证了规范性文件的正当性。

        未经合法性审核等十种情形不予备案

        工作规范规定,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设定行政征收,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以及涉及重大事项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未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十种情形的,将不予备案并责令制定部门纠正。

        对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审查做出原则性规定

        工作规范规定,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目的不正当、采取措施未考虑本地区实际情况、内容未注意到权利义务相平衡、相关要求不符合客观规律、规定义务无法履行、做出决策显失公平、未考虑共同利益和不同利益的平衡、其他应当考虑未考虑的合理性因素等八种情形做了原则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审查更具有可操作性。

        对规范性文件的体例、文字表述做出规范

        工作规范规定,规范性文件根据具体文种的不同,可以采用普通公文格式(自然段式)、条文格式。工作规范对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施行日期、行政主管部门、设定权利义务、涉及法律责任内容、常用词语句型、标点符号等相关文字表述内容均做出标准化规定。

        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及时清理废止

        为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不及时、不适应新情况甚至影响社会发展等问题,工作规范对规范性文评估和清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实行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等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工作任务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改变或者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等应当清理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