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撞伤6旬村民 官方称驾车者非警察
华商报讯 蒲城县公安局一辆制式警车未按规定投保险,且由非民警驾驶,在当地一村道与一辆电动车相撞,骑车的六旬村民受伤,目前仍在医院救治。
村道上警车与电动车相撞
交警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3月2日,蒲城人张先生介绍,去年11月20日,父亲骑电动车在蒲城县荆姚镇白杨村村道与一辆警车相撞,至今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张先生说,当日下午1时许事故发生后,父亲很快被送到蒲城县医院救治。据县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其父为创伤性休克、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股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春节后,家人又将父亲送到西安接受治疗,根据陕西省康复医院2月29日的诊断证明显示,建议他继续住院治疗。
1月4日,蒲城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事故一方是张先生的父亲,61岁;另一方是34岁的贺某,当时驾驶那辆牌号为陕E0303警的小轿车。蒲城交警队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张先生说,相关部门为父亲治病支付了6.7万元医药费,但自家也垫付了数万元。他也是拿到《认定书》后才知道,事故中的这辆警车连交强险都没有,还听说驾车者非民警。
相关部门承认警车管理有“瑕疵”
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月3日,县清欠办一位负责人介绍,贺某是该部门一名临时工作人员,事发当天是去荆姚镇执行公务。车辆平时管理很严,没有想到会出现意外。
华商报记者从蒲城县公安局了解到,发生事故的确实是该局的制式警车,而驾车的贺某确非民警。“这辆车是按照县政府要求,抽调到县清欠办的,车况不好平时很少用,抽调前没注意到交强险即将到期的情况,事发时交强险过期了30多天。”蒲城县公安局一位负责人介绍,但该局在将车借给县清欠办时,明确要求驾车者必须具有3年以上驾龄,且没有交通事故记录。
事发后,县清欠办、公安局积极配合对伤者进行治疗,截至目前已经支付了11.4万元。
“在警车使用和管理上,我们确实有瑕疵,但在事故处理和责任划分上,我们也作了很大让步,对方却借机漫天要钱。”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涉事警车未再使用,暂放事故停车场。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解决此纠纷,目前已将对方起诉到当地法院,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我们承担的责任,我们决不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