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评论: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27.03.2015  10:20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一论断着眼各级领导干部肩负的重要责任,直指一些领导干部在法治意识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各级领导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领导干部是党执政的骨干力量和中坚力量,既是公权力的直接行使者,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领导干部带头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就能形成示范效应,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厉行法治。否则,依法治国就难以落实。抓住领导干部,就抓住了依法治国的关键,就抓住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牛鼻子”。

  党员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我省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必须承认,个别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存在不屑学法、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不严、粗暴执法,干预司法、徇私枉法,利欲熏心、贪赃枉法等突出问题,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干扰了党和国家制度体系运行,冲击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近几年我省查处了一批腐败大案要案,分析那些领导干部落马的原因,哪一个不是从无视以致践踏党纪国法开始犯罪的?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贯穿一个鲜明的主题,就是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共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四个带头”,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唯有如此,才能把推进法治建设的责任担起来。尊法学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与基础,守法用法是对尊法学法的检验,只有思想上尊崇法治,才能行动上遵守法律。领导干部要先知道自己的法定职责何在,分清哪些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哪些是“法定职责必须为”,进而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真正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守法的关键是严格把握好公与私的关系;用法的要义,是正确处理好权和法的关系。有权不可任性,领导干部心中要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要紧握法律的戒尺,要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养成法治思维,从一点一滴做起;严格自律,从我做起。

  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既靠自觉也靠制度。省委书记王宪魁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结合我省实际指出:“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必须把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自律是内因,他律是动力。要用严明的他律约束领导干部不敢藐视法律、不敢以言代法、不敢以权压法、不敢徇私枉法。他律靠什么?党纪国法。国法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准则,党纪是给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对党员而言,党章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纪严于国法,党规党纪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要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有些事情普通公民可以做,党员领导干部就不能做。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抓好领导干部“三严三实”教育,特别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第一位。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要通过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惩处,让那些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法外施恩。

  “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作为“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扎扎实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去实践,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上率下,营造所在单位部门的法治环境,改善一个地方的法治氛围,带动群众弘扬法治精神,积极投身法治黑龙江建设,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打下扎实基础。

编辑:刘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