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时态谈司改:坚持五个并重 加强审判监督

17.02.2017  15:31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和立案登记制全面实施,各级法院受案数量出现“井喷式”“爆炸式”增长,同时出现了很多以前没有办理过的新型案件,对司法能力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显著增强,对办案质量效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司法责任制的深入落实,院庭长不再审批非自己办理的案件,对监督制约员额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强化审判监督,成为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总结近几年的审判监督工作,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五个并重。

   把握审判监督定位,做到依法纠错与维护既判力并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审判监督重在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的职能定位。我们要坚持保护诉权与规范申诉、申请再审行为相结合,严格规范监督行为,既要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正确区分审判瑕疵与司法错误,依法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申诉、申请再审的条件和审查标准,只要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就要启动审查程序,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再审标准的案件,要及时裁定进入再审,坚决杜绝明知裁判有问题而拒不再审的情况发生。要完善申诉立案机制,对于当事人长期、反复申诉信访的案件,要高度重视、认真复查,使确有错误的案件能够及时进入再审程序。对于一些生效裁判虽有瑕疵,但不足以进入再审,而需要原审法院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的案件,原审法院必须认真对待,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要坚决依法纠正错案。充分认清错案的严重危害,认真总结近年来纠正错案的工作经验,进一步健全有效防范、依法复查、及时纠正机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要进一步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一审、二审确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坚决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查处一起,以纠促防、以纠促廉,促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错案的发生。同时要注意防止把再审改判的案件一律作为错案的倾向,对因法官理解和认识差异导致的裁判结论不同,不应当以此进行惩戒,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对于错案的复查和纠正,上级法院要加强监督指导,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预案,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要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效力。审判监督程序中,法官拥有的是依法纠错权,而不是自由裁量权。要严格把握进入再审、发回重审和改判标准,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属于法定错误的生效裁判,才依法予以纠正。要注意防止面对当事人的闹访缠访,不敢理直气壮维护正确裁判的倾向,坚守法律底线,敢于严格司法,对无理信访诉求不妥协、不让步;要坚决打击闹访缠访、拒不履行法院判决、通过非法手段影响舆论等行为,推动在全社会形成认同法律、信仰法律、尊重法院生效判决的良好氛围。

   端正审判监督理念,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要坚持全面的公正观,强化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的意识,任何以实体公正为由排斥程序公正的做法都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任何以程序公正为由掩盖实体不公的现象都必须坚决予以遏制。

  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则。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倾向,牢固树立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的理念,强化程序公正优先观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在确保合议庭和独任法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前提下,加大对案件审理程序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程序违法的责任追究力度,从严处理,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

  要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全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形成诉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格局,避免庭审活动流于形式,走过场。要依法保障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知情权、申请权、会见通信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等各项权利,为其依法履职提供便利。

  要突出庭审中心作用。充分保障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和对抗性,使诉讼各方能够围绕争议问题,按照直接言辞原则切实履行举证责任,充分提出证据、发表意见、开展辩论,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使庭审真正成为审判的中心环节,切实防范冤错案件产生。

  要规范审判监督行为。把充分放权和有效监督有机衔接起来,进一步细化院庭长进行审判监督和管理的程序规则及权力边界,充分发挥院庭领导、审判委员会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把关作用。要强化审级监督,进一步完善上下级法院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尽可能减少不同审判组织之间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分歧,在纠正确有错误裁判的同时,明确同一类型案件的裁判标准。

  要坚持办案程序公开。充分运用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把依法可以公开的一切司法程序和环节全部向各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将司法程序完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之下,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让权钱交易无处躲藏,让暗箱操作无法进行。

   注重审判监督实效,做到依法裁判与矛盾化解并重

  如何在办案中有效防控各类社会风险,成为摆在包括审判监督在内的各项审判工作面前的重大课题。审理再审案件,不能仅仅满足于裁判是非、依法纠错,还要追求纠纷的实质化解,多做说服引导工作,防止矛盾积累叠加。特别是那些时过境迁、认定事实困难的案件,更要尽力促成和解,力求案结事了。

  要充分发挥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当判则判。人民群众希望有错必纠,作为特殊救济手段的审判监督程序,其基本使命就是纠正错误裁判,实现司法公正。如果说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那么审判监督程序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要敢于判决,当生效裁判存在应当纠正的错误时,要果断依法改判,从实体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实体上没有问题,但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的,也要依法予以确认和纠正。要及时判决,坚决避免拖拖拉拉不及时下判的现象,避免法院工作陷入被动,引发更多的诉讼成本、公信成本。特别是那些违约欺诈、恶意竞争、垄断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直接涉及经济发展环境,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树立市场规则和诚信建设具有示范作用的案件,要充分发挥判决的规范、评价和指引作用,强化公民和各类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要重视裁判文书的说理,全面阐述裁判依据,公开裁量过程,并对争议较大案件做好判前咨询论证和判后答疑工作,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疑虑,彰显司法公正。

  要充分发挥调解的息诉止纷作用,能调则调。再审案件的纠纷,有持续时间长、对立情绪大、双方积怨深、事实认定难等特点,有些难以作出判决。这类案件如果能够通过调解解决,也会带来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再审审查与审理的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调解可能性的,都要把握有利时机尽可能调解,抓住一切可能促成调解。要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规范调解工作,坚决禁止违背当事人意愿硬性调解、久调不决、以判压调。要坚持带案下访、携卷下乡、上下级法院合作调解的做法,发挥上下级法院各自优势,协同开展调解工作,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要充分发挥多元化解的诉调对接作用,各方联动。要继续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矛盾化解的前沿窗口作用,努力把各级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打造成多元化解的枢纽平台。要加强对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工青妇调解组织、行业性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等相关人员的法律培训,帮助他们提升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要认真落实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信访制度,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咨询、法律援助、代理申诉等窗口,为群众提供律师服务。要积极引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心理专家等社会力量参与诉调对接工作,引导群众多渠道选择纠纷解决途径,努力把社会矛盾纠纷控制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一线,消灭在萌芽状态。

   用好审判监督成果,做到依法办案与业务指导并重

  审判监督的意义和作用不仅仅在于纠正个案,还在于通过纠正个案促进整体审判水平提升。

  要注意对错案的分析总结。审判管理部门要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进行集中分析,找出原因,剖析根源,明确责任,发现和弥补审判管理漏洞。要将错案分析结论分别送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工部门,属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范围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属于其他差错,在年终考核、奖励、晋级晋职中有参考价值的,移交政工部门进行处理。要将错案分析结论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对审判工作中的“常见病”“多发病”提出整改意见,促进各院吸取教训,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要加强案例编报工作。发挥审判监督工作的独特优势,加强对类案的研究,积极编撰案例,择优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对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作者及所在单位要予以表彰、奖励。

  要无缝对接错案责任追究。各级法院审判监督部门、审判管理部门要与纪检监察部门密切联系,建立工作对接机制,加强错案、瑕疵案责任追究。全省各级法院在审查申诉、审理再审案件时,对从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错案责任问题,要及时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留死角,不留缝隙,推动审判责任制落实,倒逼法官提升司法能力和办案质效。

   广开审判监督渠道,做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并重

  加强审判监督,不能局限于法院内部,要与人大、政协、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等来自法院外部的监督紧密结合起来,靠广泛的外部监督强化内部监督,用有力的内部监督回应外部监督,拓展监督领域、畅通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效果。

  要主动取得党委领导监督、人大权力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涉及振兴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案件审理情况,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法院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要增强两会责任意识,把两会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事关全局的常态性工作进一步抓紧抓好。要认真办理代表、委员关注的案件或事项,力争及早解决,并做好答复解疑工作。

  要虚心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加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一是扩大了监督的范围,不仅可以监督审判活动,也可以监督执行活动;不仅对判决、裁定可以提起抗诉和检察建议,而且对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也可以提起抗诉和检察建议;不仅对裁判文书和调解书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而且对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二是增加了监督方式,原来只有抗诉形式,现在增加了再审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三是强化了监督手段,检察机关可以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和事实。各级法院要认真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加强沟通协调,争取理解、支持和配合,使抗诉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检察建议得到有效落实。

  要充分运用司法公开平台和信息化手段促进社会监督。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提档升级,努力建设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的全省法院信息化3.0版,完善网上立案、办案、执行和网上办公,做到审判信息100%公开、裁判文书100%上网、案件信息录入100%准确,更加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倒逼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