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粮食安全,省长要负哪些责?——解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从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做了进一步明确。
“这是国务院就全面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出台的首个专门文件。”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颜波说,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粮食省长负责制,这次国务院印发的意见是对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的继承、发展和创新,对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长效机制,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粮食安全,省长究竟要负哪些责任
根据意见,各省级人民政府须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省长要承担的责任有: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
同时,责任还包括: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专家认为,这些责任不仅强调了粮食数量安全,还强调了粮食质量安全、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以及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等。这些都是在新形势下,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新要求,更加符合新形势下保障粮食安全的现实需要。
“相较于‘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范畴更广,体现了对粮食从生产到储备再到流通、消费等各环节全方位的重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叶兴庆说。
在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环节,有哪些具体明确要求
专家表示,这份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任务很明确、很具体。
——在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方面,明确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主产区要增加粮食产量,主销区要确立粮食种植面积底线,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等。
——在加强粮食储备能力建设方面,要求严格按照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抓紧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定期将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报送国家有关部门等。
——在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方面,要求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2017年年底前要建成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2018年年底前要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等。
如何保障省长责任制有效开展
根据意见,将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同时,各级财政将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
谁来监督责任落实的好与坏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意见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