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这些情况可“退一赔三”最低得赔500元

28.07.2014  12:43

  黑龙江新闻网讯 (见习记者 陈明菲) 自今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后,商家欺诈行为的赔偿标准,从“退一赔一”增加到“退一赔三”,并且赔偿有保底,最低也要500元。那么,消费者什么情况下可获得“退一赔三”的赔偿呢?22日,记者采访了哈市工商局和省消协的相关负责人,为您分析“退一赔三”的三个经典案例。

  案例一:偷改原价

  太阳镜标签被偷改

  消费者花了冤枉钱

  哈市孙女士逛街时看到眼镜店5折促销,一款原价398元的太阳镜只需199元,孙女士觉得挺超值,就买下了。回到家后,孙女士却发现眼镜价格标签上有涂抹的痕迹,刮开涂抹层看到原价只有298元。孙女士觉得自己被骗了,便将此事投诉到工商部门。经协调,商家退货并赔偿597元。

   案例二:虚假宣传

  商家称是真丝背心

  实际却是仿真丝的

  哈市崔女士在逛某服装店时,看好一件吊带背心。商家称其为真丝制品,原价300多元现只需100元,崔女士随即买了下来。然而,崔女士回到家后,却发现背心竟是仿真丝的,找到商家时对方表示不能退货。崔女士将此事投诉到工商部门,经协商,商家退货并赔偿500元。

   案例三:销售过期食品

  花生吃完上吐下泻

  一查发现过期仨月

  大庆王先生在某超市花48元购买了6袋花生,回到家后便吃了一袋。可是食用没多久后,王先生觉得胃疼,且全身不适,一晚上吐了好几回,在家修养了3天才好转。后来,王先生拿出花生包装仔细一看,自己吃的那袋花生已经过期3个月。此后,王先生多次找到超市讨说法,对方却只同意换货。王先生将此事投诉到消协,经协商,经营者赔偿1000元。

   专家提醒:

  “退一赔三”最低得赔500元

  据哈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辛栋主任介绍,所谓的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除了常见的假冒伪劣产品、分量不足、价格虚假等属于欺诈行为,虚假宣传和骗取预付款也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