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提供法治遵循
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载体。18日,刚刚结束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33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通过的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据了解,《条例》与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相一致、相衔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突出地方立法对上位法的落实、细化和补充。《条例》主要是根据国家法律授权,对我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及相关活动,作出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
为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建设的职责。规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同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收容救护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助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等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救助或者将野生动物送交救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核准拨付。
《条例》落实了国家规定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制度,明确规定因保护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同时,规定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考虑到在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交易过程中,人工繁育许可证可以作为其合法来源证明,既有利于监管和打击违法猎捕行为,也能有效促进该产业的发展。因此,新《条例》沿续了原有的许可制度,但缩小了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对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目录管理,规定对纳入目录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
考虑到林蛙养殖对林蛙种群的扩大和我省林区经济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条例》对林蛙养殖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还设定了具体禁止行为,对违法情形进行细化区分,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标准。(作者:闫紫谦 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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