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来工作 先给百万元安家费

09.12.2014  18:51

   院士来工作 先给百万元安家费

   我省出台《黑龙江省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扶持办法的通知

  日前,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扶持办法的通知》。根据《办法》,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政府将给予安家费和科研资金资助。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安家费100万元和一次性科研资金100万元;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安家费。

   须签订不少于

   5年的劳动合同

  《办法》明确,重点企业是指对我省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能力或示范效应、对财政收入增加有较大贡献的企业。包括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纳入我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中央企业;拥有国家或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纳入省政府年度省重点推进产业项目计划表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所属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企业。

  引进的优秀人才是指重点企业从省外引进的具有较高科研攻关能力或掌握关键技术和生产诀窍,专业技术水平行业公认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具有大型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管理经历、经营管理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应与重点企业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劳务)合同,并在我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

   应届硕博毕业

   生给3至5万元

  《办法》规定,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安家费100万元和一次性科研资金100万元;每人每月补贴1万元。对“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入选者,给予安家费50万元和一次性科研资金50万元。

  对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大型企业高管,给予安家费30万元;对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大型企业中层正职管理人才,给予安家费20万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取得专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给予安家费10万元。对能够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给予安家费5万元;能够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给予安家费2万元。

  重点企业与省内外“985”、“211”工程高校工程技术类专业全日制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按照博士5万元、硕士3万元的标准给予毕业生资助。

   优秀人才可

   参与收益分配

  《办法》明确,鼓励重点企业引进携带资金、项目、技术的优秀人才及创新人才团队。

  为企业带来200万元以上科研启动资金的人才,省、市(地)财政根据科研项目资金实际需求情况,在现有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支持;对携带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科研项目人才,在申报国家部委相关项目立项方面给予支持;在我省推进成果转化获得国家部委经费资助的,省财政根据科研项目资金实际需求情况,在现有专项资金中按适当比例给予资金匹配;携带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技成果的优秀人才或创新人才团队,5年内直接帮助企业实现累计新增销售收入30亿元、50亿元的,省财政分别给予优秀人才或创新人才团队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可采取实行项目工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以及给予期股、期权奖励等方式,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符合多项条件

   执行最高标准

  根据《办法》,省、市(地)财政资助的安家费和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资助资金实行分期兑现。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由市(地)财政和用人企业资助为主。对招聘人才数量较多,聘用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数量较多,以及因奖励优秀人才或优秀团队造成市(地)财政困难的,省财政根据其承受能力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

  引进的优秀人才同时符合多项安家费、科研资金资助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此外,从我省流出到省外工作的,自离开我省之日起未满两年的,大型企业内部人员工作调动的,已享受过我省类似奖励、补贴、补助的人才,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取消用人单位享受相关人才政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