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下发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7.06.2014  08:45

  6月25日,记者从四川省财政厅获悉,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停收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停收的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从2014年10月1日起停收,其余4项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免收的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其中住建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仅限于居民家庭购买首套自用普通商品住房时免收。

  此项政策可减轻全省企业和社会负担约5亿元,有助于进一步贯彻“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方针政策,保持经济总体平稳增长,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四川省经济发展环境。

  去年四川省经过两次清理和三次发文规范,共计取消和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55项(含国家项目和省级项目),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约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