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不再是空中楼阁
上个月,关于“麻雀抢食宜昌码头散落大米成批死亡”的消息引发公众关注。据悉,这批大米已运往重庆巫山并有部分流入当地市场。目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当地政府已紧急召回这批大米。但“后事如何”,人们则不得而知。近日,为规范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行为,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6日就《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食品召回机制和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就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这一原则性的“召回”规定,在2010年2月《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进一步明确,时任副总理吴仪指出“进一步完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到一步步具体化和细节化到《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可以看成是我国“食品召回”机制从萌芽到完善的过程,也是我国构筑完善的食品安全防范体系的有力证明。
科学完善的“食品召回时代”已经来临,每一个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适应这一全新的变化。其一,要厘清“食品召回”的思维认识误区。“食品召回”确有“惩戒”性质,但一些“食品召回”却更多的带有“预防”性质。就如近年来同样推行和完善的汽车召回、家电产品召回,这些产品可能是有“缺陷”或“有安全隐患”,但未必造成或已经造成“损害”。是基于一种安全防范考虑的召回,而不是一种“负面惩罚”。在上述“食品召回征求意见稿”中将食品召回分为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而一般召回就属于“尚未造成安全问题”的召回。再如美国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三级召回(classIII),就适用于召回“不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后果的食品(如肉类或家禽含有增加的水但未在标签上标识的,等等”。因此,就身为消费者的公民而言,不应该以“是否召回”就此“判断”某一款食品产品一定“不合格”、某家企业就是“劣质”或“无德”,这应该成为社会公民今后的共识。其二,食品召回制度的成熟,必然意味着召回方式或实施召回将成为今后食品安全监管的常态。公民或生产企业应理性看待这一新的或“数字”上的变化,不应该以“召回数量”来评价食品更安全或不安全,更不宜以未来召回行动可能更频繁而片面认为“食品安全质量问题更多”。
国内食品召回机制必将常态化。就食品召回,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成为习惯性做法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选项。1993年-2003年,美国的食品召回数为260-519起,年均335起。2003年,美国农业部(USDA)实施食品召回77起,其中,一级召回占66%,二级召回占16%,三级召回占18%;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实施食品召回296起,其中,一级召回占54%,二级召回占34%,三级召回占12%。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全面完善,将彻底打破我国近年来“食品召回”寥寥的现状。未来的食品召回次数越多,越能说明国内食品安全管控的加强,公众安全越有保障,这也应该成为今后每一个人的共识。
实施食品召回不是解决食品安全的全部手段,仍需要市场监管手段的持续加强,以及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培养等。食品召回征求意见稿的颁布,是国家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公众食品安全的体现,也是以法治理和防范食品安全问题的体现。在这个食品安全“精细化”管理的时代,“食品召回”顺应了时代潮流,每一个公民和广大消费者应对此感到欣慰,而最广大食品生产企业也应以“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为警示并以此为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契机。食品召回对一些企业而言,虽不直接等同于“假冒伪劣”和“不诚信”,但召回举动于企业的负面影响以及巨大的财力耗费却是无可避免的。
@陈科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谁清楚?毫无疑问,当然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一线职工。因此,处罚一线职工中的“参与者”与“知情者”,将会倒逼着他们去“举报”。
@黄齐超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永远是第一位,“危急”食品召回,不必拘于繁琐的程序,必要的时候,应先斩后奏。
@周二中食品召回法律责任应当明确且刚性,这不仅是法律、条例本身的需要,也是社会的急切需求。法不严则人不畏,人不畏则国不治。
@黄春景现实当中,舌尖上的安全涉及的环节和因素非常多,亟须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对问题食品进行严格认定,确保问题食品能够顺利得以召回,并且对召回食品的后续处理进行跟踪监督。一言以蔽之,只有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麻雀大米”之类的问题食品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李云被毒死或被撑死的麻雀,无疑是食品安全的“牺牲品”,更应该成为加强食品安全的“标本”,如此也算是死得其所。鉴于此,死掉的麻雀不仅为“鸟为食亡”提供名词解释的新释义,而且要给《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产生“速度与效率”。
@任小康我们可以设立强制性的食品召回责任保险,使召回费用向保险人适度转移,不仅可以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使食品召回能够顺利实施,还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机制,减轻政府的救助压力,促进食品产业良性发展。
@丛莲莲子做好食品安全的召回文章,不能满足于“召回了之”,而是如何细化配套措施,诸如对问题食品召回后的妥善处理,以及进行安全评估,查找被“召回”问题食品存在问题的原因,从中认真“解剖麻雀”,防止问题食品再度出现。(毕晓哲)
编辑:刘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