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5年内首修 罚款额度或大幅提高

23.06.2014  11:43
  2014年4月2日,北京一垃圾焚烧厂,涉嫌涂改罐底保质期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被销毁。新京报记者 尹亚飞 摄

  今天,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将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这部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法律颁布于2009年,实施仅5年即面临大修,无论官方还是学界,都感到“计划赶不上变化快”。

  早在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多名专家表示,本次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多数修改内容延续了送审稿的思路,比如坚持“重典治乱”,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政府失职将被问责。

   顺机制

   用法律终结“分段管理

  “实在是因为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不得不改。”面对新京报记者提出“食品安全法为何实施5年就启动修订”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一名官员如此回答。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监管体制的规定,也不符合新形势。”上述官员说。

  2013年3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机构改革,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出重大调整,组建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对食品安全监管,由过去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分段管理,改为统一管理。

  当年5月6日、8日、31日,国务院三次常务会议上,李克强都讲到食品安全问题,明确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事实上,新一轮机构改革以来,各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的进度不尽相同。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家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被划归至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但在地方层面,大致有70%的市和县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至今仍留在工商部门。

  “这次修法的直接动机是2013年的机构调整,新的食品监管机制应该用法律条文确定下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

  在毒奶粉、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中,政府责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坦陈,一些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法律责任落实有待进一步强化。

  据多名参与征求意见的专家透露,本次修法将明确约谈制度:地方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此外,有学者建议,对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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