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体育场馆将向市民开放

11.10.2016  16:37

  为充分发挥学校现有体育场馆设施的功能,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省教育厅日前制定并印发了《普通高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试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符合开放要求的高校应明确向社会开放的具体体育场馆和开放时间,有条件的学校每天开放时间应不少于两小时。根据《试行办法》,社会公众可凭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校园体育场所进行体育锻炼。

  要求

  符合条件高校必须

  开放体育场馆设施

  根据《试行办法》,具备体育场馆设施条件,场馆设施完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的高校,在保障正常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以及学校其他各项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必须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设施。

  符合开放条件的高校拒绝开放,或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公众入校锻炼,或以不正当理由长期或经常性暂停开放的,省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通报批评;高校负责登记、管理场馆开放人员故意刁难、拒绝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入校锻炼的,学校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或解雇。

  对象

  以学校周边社区居民为主

  《试行办法》明确,高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对象主要是学校周边的社区公众和社会团体组织。社会公众可凭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校园体育场所进行锻炼。

  按照《试行办法》,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行管理或与街道社区、社团、中介组织等联合管理,以及引进社会资本经营等多种方式实施开放工作。

  时间

  有条件的每天开放两小时以上

  高校除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设施外,有条件的学校每天开放时间应不少于两小时。开放场馆学校应向社会公示开放时间、开放项目与收费标准。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开放的,应提前向社会告知。高校应合理调配人员,保证开放管理和安全保障等各项工作需要。

  费用

  可免费或低收费

  高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采取自行管理或与街道社区、社团、中介组织联合管理的,可免费开放,也可按照低收费的原则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和规程,报省教育、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示。采取引进社会资本经营的,按合同规定收取费用。

  《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高校已经开放的体育场馆设施应继续开放,符合条件未开放的,应自发布之日起向社会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