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伦等越狱案二审维持原判

30.07.2016  17:38

  昨天,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暴动越狱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王大民、李海伟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就维持一审判处高玉伦、王大民死刑的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101监室,高玉伦、王大民因面临重刑而预谋制服看守所值班民警后越狱。二人准备了绳子、毛巾,并纠集李海伟参与,商定在民警段宝仁值班时越狱。2014年9月1日晚,高玉伦向段宝仁提出欲在段值班时给家人打电话,段同意。次日4时30分许,段宝仁将高玉伦从101监室提至看守所值班室内,王大民、李海伟趁机逃出监室至值班室外伺机作案。高玉伦见王大民、李海伟已在值班室门外,便用胳膊勒住段的颈部。王大民、李海伟见状冲进值班室内与高玉伦共同将段宝仁按倒。王大民骑在段宝仁身上用手紧捂段的嘴部,李海伟扭住段的胳膊,高玉伦用绳子捆绑段的双腿,段宝仁挣脱,高玉伦从办公桌抽屉内拿出手铐铐住段的双脚,王大民、李海伟用拳头连续击打段的头面部,高玉伦、王大民用毛巾用力堵压段宝仁嘴部,致段宝仁窒息死亡。三人在民警衣柜内找到警服换上,按事先计划逃出看守所。

  在实施暴动越狱前,高玉伦还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一起,致被害人李德玉死亡;王大民还实施盗窃犯罪六起,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各一起;李海伟还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一起(未遂)。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高玉伦犯暴动越狱罪、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大民犯暴动越狱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李海伟犯暴动越狱罪、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王大民、李海伟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