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中院出台22条利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经济有序运行和社会稳定,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充分发挥法治保障的积极作用。
1.立足审判职能作用,强化防控工作责任担当。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复杂形势,切实担当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加强涉企审判执行和相关工作,着力把法治保障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的工作优势。切实担负起支持保障企业应对疫情的政治责任,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精准施策,务实担当,给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生产经营吃下“定心丸”,为企业战胜疫情、健康发展注入动力和信心,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建立专门“绿色通道”,优化诉讼服务、减轻企业诉累。
2.依法保护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权利。全市两级法院开通专门“绿色通道”,对疫情影响直接相关的案件,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正确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提交上诉状和再审申请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期间耽误和顺延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依法准确认定是否符合“不可抗力”情形。
3.健全便利企业参与诉讼的司法服务体系。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的推广应用,优化网上诉讼服务功能,综合运用“互联网庭审”、“微信庭审”、网上立案等平台,依托“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及我院公布的多部诉讼服务在线电话等线上媒介,在线推进审判执行活动,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涉企立案、缴费、查询、证据交换、调解、庭审、执行、信访及投诉举报等事项线上高质高效办理,为受疫情影响而不能正常参加诉讼的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4.加大对涉困企业的司法救助力度。建立两级法院联合司法救助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陷入危困的企业,依法加大诉讼费用缓交、减交的支持力度。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在充分考量担保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基础上,适当调低保证金比例或采取保全责任保险、不动产担保等灵活担保方式,确保涉困企业打得起官司。
5.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前移下沉司法服务。前移司法服务关口,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销售企业、餐饮旅游物流等服务行业、房屋租赁市场等领域可能产生的纠纷,及时配合、指导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商(协)会、基层调解组织等做好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多发领域的联调共治,减少形成诉讼案件。
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公正高效审判,提振市场信心。
6.依法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平安稳定。建立涉疫情刑事案件跨部门线索移送、案件会商、快速办理机制。严惩涉疫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抗拒疫情防控、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合同诈骗、聚众哄抢等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审理企业责任人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对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疑罪从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7.坚持严格执法与谦抑原则适用相结合。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方面求精求准,在法律适用、罪责分析及过错评判方面求精求准,在程序规则适用方面求精求准。要准确把握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上升为刑事责任。
8.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尽可能地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衡平劳资双方利益,引导劳动者和企业同舟共济、共度时艰。完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联动协作,妥善化解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9.妥善处理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施工、运输、餐饮、旅游等合同而产生的各类民商事纠纷。综合考量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依法准确认定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免责事由,依法认定合同履行责任。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积极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10.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纠纷。稳妥处理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引发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纠纷,充分利用调解手段,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严防“职业放贷人”等相关主体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审理中发现相关犯罪线索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11.加强沟通协调,依法支持政府助力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对涉及税收、社保、金融、工商及稳定生产等方面的行政案件,及时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全面准确掌握情况,加大协调力度,力争引导当事人按政策精神达成和解。对于不能和解的行政案件,要妥善处理,确保政府对符合条件涉诉企业的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12.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涉外商事纠纷。建立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机制,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积极引导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及时受理涉及司法认定和确认外贸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的案件。
13.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行政争议。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以及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妥善审理涉阻挠和违反防控措施、散布不实信息、违反开(复)工规定等行政处罚案件,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支持政府实施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妥善审理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行政案件,充分考虑返岗返工实际情况,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四、依法妥善审查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破产申请,促进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
14.稳妥办理涉“疫情”破产案件。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状况较好,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暂时不受理破产申请。对于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破产企业,与破产管理人和政府防疫部门积极沟通协调,支持符合生产条件的该类企业恢复生产,切实保障防疫物资的供给。
15.慎重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对主营业务良好但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依法不予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破产重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定可行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重整时间可适当延长。
16.及时挽救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在防疫防护物资困乏的特殊时期,对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为债务人的案件,要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优势,积极协调债务人推动破产重整的实现,挽救陷入困境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发挥此类企业的产能优势,使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得以维持和更生。
17.依法维护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撤销权和取回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产。严厉打击隐匿财产、违法转移财产、逃废债务、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犯罪行为。
五、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慎用强制措施,保障企业权益。
18.突出特殊主体的司法保护。全面权衡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应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司法手段。对因疫情需要生产加工疫情防控产品的被执行人,可暂缓采取查控措施、纳入失信和限制消费措施。对涉及疫情防控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人员,可以暂缓采取执行措施。对于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
19.正确处理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期限问题。因疫情防控导致执行申请立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交付标的物等期限逾期的,应适用时效中止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的案件,被执行人在履行过程中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难,向法院或申请人请求给予适当延缓期的,一般应予准许。延缓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执行法院在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20. 切实强化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对涉诉企业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件,或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以及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包括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必须严格依法审查,依法、文明、规范进行,并以最大的善意和负责态度注意对企业形象、权益的维护和以最大可能减少或防范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对涉诉企业在司法活动过程中的正当诉求,要及时予以研究支持。
21.强化特殊时期的执行力度。对于利用疫情防控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对于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优先立案、立即执行,并采用领导包案、专案执行、协同执行等措施,切实加大执行力度。
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延伸司法服务职能。
22.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和当前疫情形势,充分利用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和新闻媒体等平台,及时发布、解读相关司法政策。积极开展个案释法答疑、司法建议等工作,引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实行管理创新,帮助企业养成经营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