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报送情况的通报(黑安办发〔2016〕58号)

23.11.2016  21:36
各市(地)政府(行署)安委会办公室、省直管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省政府安委会《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黑安发〔2016〕9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黑安办函字〔2016〕62号)要求,各地、各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于10月14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现将有关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如下:

      一、信息报送情况
      截至10月14日,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双鸭山、伊春、七台河、鹤岗、黑河、绥化市,大兴安岭地区、省农垦总局、绥芬河市14个市(地)政府(行署)安委会办公室和省环保厅、住建厅、交通厅、林业厅、司法厅、卫计委、工商局、人防办、气象局、黑龙江煤监局、哈尔滨铁路局、黑龙江海事局12个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报送了信息。

      经过督促,鸡西市、省森工总局、抚远市3个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工信委、教育厅、公安厅、公安厅消防总队、公安厅交警总队、水利厅、文化厅、国资委、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煤管局、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黑龙江业务办13个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报送了信息。

      省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委、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员会、粮食局、民航黑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7个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未报送信息。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特别是未按规定报送“黑名单”信息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从2017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的7日前,汇总上季度“黑名单”信息,没有应列入“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的,报送空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定期通报“黑名单”制度落实情况,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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