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发表我院法学研究所朱南平文章
“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构想的价值内涵
朱南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就“人类命运共同体”构想在不同的国际场合发表过一系列讲话,展示了共产党人处理各种国际事务的全球视野和对人类命运的终极关怀。人类命运共同体构想既关注主权国家的自身利益,同时在公平、正义的原则下也关注各个主权国家的公共利益,并强调各国作为人类共同事务的参与者和共建者所形成和拥有的共同体属性,形成多元化国家主体相生共荣的统一体。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基于对人类历史的经验总结并洞悉人类未来走向而提出的中国方案,它揭示了世界文明发展的总趋势。
“人类命运共同体”构想的背景
自然条件的差异、文化文明的冲突、经济与政治发展不平衡、宗教信仰的不同等等因素的客观存在,造成人类不同族群、国家为维护其自身利益的对抗和各种力量博弈。统观世界,各民族、国家及各种利益集团基于本位主义的传统思想抢占生存资源,追逐自身利益,打击竞争对手,消灭异己力量,以致经济、政治、文化的世界纷争此起彼伏。世界文明历史演进到今天,加之通讯和交通等各种信息技术的进步,人类居住地球的时空概念已经发生了巨变,整个人类生存与生活的软、硬环境都完全不同于过往历史,现在的世界已经变成了“地球村”。由于时代的变迁,不同族群与国家不得不反思人类历史,反思人类源于生物学本能、以自身利益保护为最高和唯一诉求的时代所暴露出的各种问题,依据传统的利益保护逻辑、哲学及国际法原则,人类和谐共生成为奢望。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为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大局和发展与安全两件大事,打造公平、正义、和谐、有序的新型国际政治生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构想。这是对旧世界观和传统方法逻辑的摈弃,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并指引着共同发展的未来方向。
“人类命运共同体”构想的法理依据
从法学视角看,习近平总书记“人类命运共同体”构想基于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新秩序的建立,强调人类存在的一体特征和统一性,在某种程度上颠覆了传统国际法国家本位主义原则体系,而必将带来国际法规范的创新。在人类文明史上,它超越了基于自然法则(丛林法则)和国家本位主义所支撑的强调保护民族国家主体利益而形成的思维模式和框架。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把习近平总书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想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即在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序言中增设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容,将人类共同事业与命运纳入我国宪法文本,确立了我国宪法超越本国范畴的世界性目标。事实上,这是向全世界表明:中国建设人类共同的公平、正义事业和人类和谐家园的责任与决心,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宪法的最高公信力作为支撑和保障。这是我国在国际舞台和全球事务上的大国担当。
“人类命运共同体”构想是引领未来的创新智慧
随着世界文明史的发展进化,历史教训在不断地教育人类看到恶性竞争与文明冲突博弈带来的无谓牺牲,促使人类反省反思如何走出历史怪圈。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构想正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全球事务面前彰显出的引领未来的创新智慧。创新,体现在法律文化和政治方法上的新结构和逻辑,改变原有传统法律模式,使对抗与博弈关系变成互利共栖关系,使矛盾对抗主体变成利益攸关方和相联互助的共同体,在法律与政治文化领域实现主体理论的创新。目前人类文明史正处于一个发展拐点,新文明规则被创设,是为了化解人类矛盾、改变地球人政治生态的全新境界。在这场伟大的人类文明再造和升华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凸显了东方古国所能孕育的中国智慧,更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不忘初心、勇担世界责任的大国气魄,赢得世界未来发展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展现了当代中国的组织能力、思想活力和国家生命力。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摘自《黑龙江日报》2019年9月10日理论版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