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聚焦黑龙江法院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

07.04.2016  18:06

  《法制日报》记者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3年至2015年,黑龙江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有罪人犯3432人,占全省同期有罪人犯数的5.4%。

  黑龙江高院近日发布黑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情况白皮书,详细分析了近3年黑龙江未成年犯罪案件特点及类型特征。

  51名未成年人杀人获刑

  2013年至2015年,黑龙江省法院办理未成年案件数分别为931件、807件和805件,判处有罪人犯分别为1349人、1187人和896人,案件数量和有罪人犯数呈明显下降趋势。

  白皮书称,3年来,黑龙江省法院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盗窃、聚众斗殴、抢劫4个罪名,共判处2678人,占全部生效有罪未成年人犯的78%。

  2015年6月,被害人郭某在亲属帮助下欲强行将处于精神病发病期的妻子送往医院治疗,时年15岁的被告人小郭误以为父亲郭某在殴打母亲,气急之下持刀捅刺郭某背部,致其抢救无效死亡。七台河市人民法院查明,小郭的母亲患精神病十余年,无力照顾小郭,郭某经常打骂小郭,致使小郭从小缺少关爱,性格敏感易怒。

  据了解,除抢劫犯罪外,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多具有偶发性,往往因为未成年人冲动易怒,未能妥善处理与他人的纠纷而引发。有的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管制刀具,遇到冲突即持刀捅刺他人,不计后果。3年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刑罚的51人多属这种情形。

  4成未成年犯属于单亲

  白皮书透露,不良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影响,容易造成未成年人畸形心理和人格缺陷,引发犯罪。

  如嫩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敖某强奸、强迫卖淫案,敖某从小父母离异,无人看管,长期生活在网吧、旅店,平时靠小偷小摸为生。后伙同他人劫持两名未成年女孩强迫卖淫,并对女孩实施强奸。

  据了解,在判处有罪的未成年人犯中,出自离异或者丧偶等单亲家庭的占较高比重。以哈尔滨为例,2013年至2015年,哈市两级法院判处有罪未成年人犯919人,其中单亲家庭的386人。

  通过查阅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发现,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家庭教育环境或不当教育方式主要包括:关爱不够或方式不得当;教育不够或方式不得当;亲子沟通不够等。

  如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赵某是一名成绩优异的高三女生,因为不堪忍受同桌长期刻意干扰,在一次争吵之后将对方捅刺成重伤。令人惋惜的是,赵某从未向家长、老师倾诉或寻求帮助,最终导致压力过大铸成大错。

  逾半强奸受惑淫秽制品

  白皮书显示,3年来,黑龙江省法院判处的未成年有罪人犯中,女性占比分别为3.9%、4.8%和3.3%,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盗窃、聚众斗殴犯罪上,有部分涉贩毒犯罪,还有5人系强奸犯罪的帮助犯。

  如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宋某强奸案,宋某是一名正值豆蔻年华的未成年少女,因过早进入社会,不仅性观念过于开放、沾染恶习,还协助同案犯薛某强奸未成年少女刘某。

  性教育滞后是造成未成年犯罪的成因之一。白皮书调研结果显示,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生理和心理上开始对性有所感知,但目前很多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还属空白,有的即便开设相关课程,教学时也是遮遮掩掩。由于获得性教育的渠道不通畅,导致部分未成年人在好奇心驱使下,将目光投向色情网站和淫秽音像制品,因此走向犯罪道路。

  如建三江农垦法院审理的一起轮奸案,涉案的5名未成年被告人在不良淫秽视频和酒精的作用下,挟持一名未成年少女开房并轮奸。调研发现,实施强奸、强制猥亵儿童以及强迫卖淫等涉嫌性犯罪的未成年人犯中,半数以上不同程度受到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的毒害。

  据黑龙江高院刑一庭庭长王双近介绍,黑龙江法院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起步于1991年,多年来,全省各级法院注重审理方式人文化,刑罚适用轻缓化,逐步形成圆桌审判、社会调查、庭审帮教、判后回访等特色审判制度。目前,黑龙江法院共设有独立建制少年法庭27个,隶属于刑事审判庭的少年法庭74个,共有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法官近400名,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98%,女性法官占53.2%。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