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的决定

25.06.2015  17:0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5月22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陆  昊

2015年6月4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因见义勇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人员子女,高考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