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科技进步条例服务经济惠民生
■在省内转化成果效益显著企业可获500万补助 ■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查重共享机制 ■企业研发经费可加计抵扣应缴纳所得税额度 ■加强农业科技进步和对周边国际科技合作
黑龙江日报25日讯(王秀峰 记者彭溢)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让科技能更好地服务经济、惠及民生,我省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明确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大学、科技人员等促进科技进步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将一批符合科技进步规律、市场经济规律和我省发展要求的促进科技进步的有效措施纳入立法。这是25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介绍,即将废止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距今已有二十年,许多内容已不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新《条例》共9章61条,主要从五大方面提出如何应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我省科技进步。
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重点扶持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条例》明确了政府可以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并参与项目管理,在约定期满时,由企业或股东按原价回购股权。省、市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发机构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建立产学研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省政府应当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给予政策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奖励。对购买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我省企业,给予其技术交易额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承接高校、科研机构重大科技成果并在省内成功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经认定给予项目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或贴息。
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着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放手办好科技园区和孵化器,《条例》规定高新区应当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支持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资产评估、审计等专业服务组织发展。促进科技资源服务的公共化和市场化,省政府应当构建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利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的查重机制和共享使用制度,对达到共享使用要求的单位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培育和发展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扶持科技投融资机构发展。
完善配套政策制度,引导企业成为创新主体。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用研究开发费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鼓励企业产学研结合建立研发机构。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业绩考核。
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激发各类科研机构的活力。完善科研机构宏观管理和绩效考核。省政府要统筹规划全省科研机构布局,整合利用财政性资金重复设立的科研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研机构的绩效考核制度,重点考核科学技术成果产出及转化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在经费、科研条件等方面择优予以支持。建立现代院所制度。构建市场化开放的科研机构体系。鼓励境外、省外相关主体在本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技术转移机构,同时鼓励省内科研机构在省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研机构。
突出我省特色,加强农业科技进步和对周边国家国际科技合作。我省是国家商品粮基地和沿边开放战略中对俄罗斯的重要省份,《条例》规定省政府要统筹规划,加快现代农业科技支撑体系建设,重点资助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农业现代化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和专业技能培训,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国际合作方面,县级以上政府要支持与周边国家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省政府要大力支持对周边国家合作开展的国际标准研究、技术引进推广和重点项目建设等。(编辑:李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