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3.05.2016  20:34
  016年5月16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是在总结《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08年省政府令第5号)施行7年来的经验基础上,根据近年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规范性文件方面提出的新要求重新制定的。《办法》突出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中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重复规定;三是明确了起草部门起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四是属于重大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五是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进行登记,使用专用文号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六是规范性文件施行满五年的,应当进行评估;七是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每季度对本机关上一季度发文目录进行核查;八是违反《办法》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