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江老字号”认定条件说明的通知

23.12.2015  17:29

  黑商函〔2015〕1097号


各市(地)商务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商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经贸)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工作总体要求,推动“振兴老字号工程”的深入开展,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进一步挖掘和培养我省老字号企业,发挥老字号在我省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精神,省商务厅决定继续开展龙江老字号”认定工作,现就“龙江老字号”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中间有断代情况的企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鼓励历史较长,因种种原因经营中断的企业恢复老字号招牌。
二、对“龙江老字号”的认定采取常态化机制,各市(地)可根据当地企业经营情况,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随时申报,省商务厅将组织专家集中审核,统一认定。
三、“龙江老字号”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参照省商务厅《关于继续开展“龙江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黑商商函〔2014〕561号)文件执行。  
联系人:李庆娟 杨淑清   
联系电话:0451—82627241 82623098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173号,邮编:150040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龙江老字号”认定条件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