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款背后的故事

08.07.2015  19:05

        在日常生活中,一元钱能起到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可在近日柴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中,一元钱作为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款由原告(反诉被告)支付给了被告(反诉原告)用于维修车辆。这“一元”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款的背后又有着怎样耐人寻味的故事呢?

        事情追溯到2014年7月的一天,董某驾驶着无牌照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董某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董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王某无责。董某子女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各种损失一万七千余元,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种损失一万两千余元,王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王某认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不应赔偿董某家属任何损失,同时又饱受董某家属的无理纠缠,一气之下,王某反诉董某家属,要求他们赔偿因事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三千余元。柴河林区基层法院的管法官在受理此案后,发现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适用无责赔付,王某无需支付任何赔偿,董某家属只能得到保险公司的一万两千余元的交强险无则赔偿款。管法官了解到王某是因不堪董某家属的无理取闹,一时气愤之下才反诉董某家属,且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是剑拔弩张、一触即发,为缓和双方矛盾,管法官先做起了王某的思想工作。管法官多次与王某联系,希望王某能主动撤诉,王某态度强硬,表示绝不撤诉,必须让董某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管法官没有放弃调解,她通过王某的代理律师和王某的儿子入手,采取迂回方式做王某的工作,并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多次与王某交流,希望王某能够换位思考,对已经失去父亲的董某子女予以谅解,看在董某子女经济条件相对弱势的情况下放弃追偿修车费用,并代表董某子女向其道歉。同时做董某子女的思想工作,对他们失去父亲的心情表示理解,耐心的向他们解释王某无责的法律依据,对他们无理纠缠王某的行为进行了劝诫。

        为了双方当事人能达成和解,管法官经常到双方当事人家中做调解工作,很多次都是很晚回家,忘记了给上高二的女儿做饭,惹得女儿总是抱怨妈妈是合格法官却不是合格妈妈。经过管法官锲而不舍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王某表示愿意主动和解,只需董某家属象征性支付“一元”赔偿款,董某子女表示先前是因为不懂法才会纠缠王某,经过管法官的解释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愿意支付王某50元的修车费,不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其任何费用案件受理费由其承担。故事的结局是,董某子女带着礼品登门致歉,王某为之感动,收下了“一元”赔偿款。王某与董某子女之前的恩怨得以化解,董某子女也顺利得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