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冲动致人轻伤 男子赔钱领刑悔当初

29.04.2016  15:24

  冲动是魔鬼,但是有人就是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出手伤他人,不仅赔钱还担责。陈某就因一时的冲动,将同村村民张某打致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但要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还要负刑事责任。近日,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陈某非常悔恨,他认识到正是自己当初的一时冲动才导致如今领刑赔钱的结局。

  2015年10月25日,因土地纠纷陈某与同村村民张某发生争执,后陈某持菜刀将张某头部砍伤。经鉴定,张某受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范围。案发后,陈某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陈某给付张某赔偿款6.5万元,并取得了张某的谅解。张某请求依法对陈某从宽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到陈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系初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