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07.07.2014  19:26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近期,我省建筑施工现场连续发生七台河“5.14”和牡丹江“6.26”两起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现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各施工单位要立即组织所属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检查,严查事故隐患、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二)起重机械安拆前,施工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审核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审核起重机械安拆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向安拆单位提供拟安装的起重机械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5、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监督检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6、组织现场制定并实施防止起重机械相互碰撞的安全技术措施;   7、在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8、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9、其他保证安拆施工安全的措施。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施工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建筑起重机械在学校、医院等人员、车辆密集区域以及高压线等其它特殊环境安装使用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周密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2、建筑起重机械需要进行顶升、附着作业,使用单位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拆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其中附着安装后应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作业中如遇风速大于6级、大雨、大雾以及设备结冰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4、建筑起重机械未作业时,塔式起重机应完全松开回转机构的制动器,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吊笼应降到底层,并切断电源;   5、起重机械基础严禁存水,每月或连续大雨后,应检查混凝土基础的沉降情况;   6、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滑轮、滑轮轴和导轨等部位安全状况,发现异常磨损或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7、起重机械严禁超载运行;塔式起重机严禁载人,施工升降机严禁客货混载;   8、塔式起重机上机电缆应与塔身固定牢固并采取绝缘措施。   工程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以上工作应做好检查记录,签字备查。   二、进一步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安装和拆卸项目负责人要亲自落实以下工作:   1、对将进行安拆的建筑起重机械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起重机械结构特点的要求,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及时报监理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安拆施工。方案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先行施工;   2、安装和拆卸作业两个工作日前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手续;   3、选派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施工,严禁无证上岗。施工前,安拆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4、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具备施工条件后,进行施工操作时必须严格遵照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严禁违章操作;   5、制定切实可行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抢险工作各个环节人员和责任。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在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要求,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设备是否属于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淘汰产品;   2、设备是否超过规定使用年限;   3、设备主要受力结构是否完好;   4、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安装齐全、灵敏可靠并符合调整要求;   5、塔式起重机是否按规定设置防雷接地和重复接地;   6、塔式起重机作业使用的索具、吊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监理单位总监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组织做好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工作,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提出。   (二)选派技术能力较强的安全监理进行旁站监理,监理人员要认真履职,对发现的各类问题必须立即纠正。   (三)坚决制止未办理告知手续的安拆项目,对未进行安装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坚决禁止使用,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其他监理单位应履行的安全监理职责。   四、进一步落实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各有关主体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改,督促安拆、使用单位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使用前验收及备案的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未告知、未按规定验收合格进行使用、不及时备案等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自查情况的抽查、巡查,特别是要重点检查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监理在起重机械安拆过程中按照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措施不落实,安拆时现场无技术人员监督,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违章指挥、作业等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或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严肃依法处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