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诈骗案引发的思考

20.10.2016  00:06

  近日,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张某趁万达公司入驻我市开发建设的时机,竟然冒充万达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帮忙销售货物为名,骗取了其父亲的好朋友的上万元的钱财,最终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4年5月,被告人张某谎称自己在鸡西市万达公司招商部(无该部门)工作,取得其父亲朋友于某某的信任,并通过于某某认识了在鸡西市鸡冠区经营瓷砖生意的宁某某,宁某某提出请其帮忙向万达公司销售瓷砖。后张某谎称已与万达集团的宋总(无此人)联系,同意采购宁某某的瓷砖,并以自己买车库钱不足为由,骗取宁某某人民币1.5万元。

  2015年7月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在家人的配合下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宁某某。案件起诉后,经法官询问被害人宁某某,宁某某考虑到赃款已经全部返还,以及与张某父亲的关系,表示对张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其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可以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