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不达标 业主不交费 仲裁后物业适当降低物业费
黑龙江新闻网讯(记者 杨雪楠) 15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发布2014年十大典型民生案例,希望通过为市民普法,帮助市民避免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2014年,哈尔滨仲裁委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430件。其中,涉及民生的物业合同纠纷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数量位居前两位。
物业纠纷:物业服务不达标业主维权要举证
案情:某物业公司是哈市松北区某高档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李某为该小区业主。自2010年起李某便拖欠物业费,至2014年止累计拖欠物业费5000元。但物业公司在服务中存在不达标情形,如,小区管理不到位,车辆停放不规整,庭院卫生不干净,小区无监控录像等。为追讨物业费,物业公司提请仲裁:要求李某支付物业费5000元及滞纳金2000元。李某辩称:因物业公司的服务与收费标准不相称,不同意交纳物业费和滞纳金。
仲裁结果:裁决物业公司对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适当降低物业费用,部分支持了某物业公司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合法有效。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物业费的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物业公司服务确实存在瑕疵,与收费不相称,应当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对于双方产生的争议,作为业主的李某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通过业主委员会主动与物业公司协商提高服务标准或降低物业费用。一旦因欠费不能解决而产生恶性循环,最终居住环境变差,受损失的还是业主。
产权争议:借名买房需谨慎产权争议有风险
案情:2009年10月,王先生与赵先生签订了借名买房合同,王先生对新房装修后入住该房屋。2014年9月,赵先生妻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王先生购买的登记在赵先生名下的房屋。2014年9月29日,王先生与赵先生就借名买房合同达成补充仲裁条款,并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将赵先生名下的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到自己的名下。
裁决结果:裁决支持了王先生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虽然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赵先生名下,但购房款、装修款均由王先生支付,且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协议,王先生从房屋交付时就一直住在该房,且贷款有关手续及持续偿还贷款收据均由王先生持有,说明王先生是实际购房人。此外,该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此双方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但是,借名买房的行为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发生争议,王先生必须要举示出充分的证据才能证明其是权利人。而且,如果存在善意第三人主张该房产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王先生有可能得不到房产的所有权。
银行卡纠纷:被ATM机“须知”骗4500元银行赔持卡人900元
案情:2014年7月13日19时许,杨女士到银行的ATM取款机准备取当月工资,但交易时并未吐出现金。杨女士发现ATM机旁贴了一张“操作须知”,就拨打了“须知”上的手机号码,并按对方指示进行了操作。次日,杨女士发现卡内的4500元工资不翼而飞。杨女士认为,银行存在疏于管理的行为,应由银行向其赔付该笔损失。杨女士提请仲裁,请求银行赔偿其损失4500元。银行辩称:杨女士应当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仲裁结果:经调解,由杨女士承担3600元,银行承担900元。
仲裁评析:一般而言,取款人应当知晓银行的客服电话,且该ATM机屏幕上也有该行的客服电话。因此,杨女士没尽到一般人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另一方面,银行对ATM机维护及管理存在漏洞,银行的不作为行为也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一部分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手车交易:事故车辆未告知交易撤销车返还
案情:2014年3月,王先生从张先生处购买一辆奥迪二手车,并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5月,王先生在办理保险时意外获知该车曾发生过重大车损事故。王先生认为张先生故意隐瞒这一信息,违反了合同中“卖方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状做完整、真实陈述”的约定,已构成欺诈。故提请仲裁,请求裁决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返还购车款及银行利息。张先生辩称:车辆虽出过事故,但经维修可以正常使用,不同意撤销合同。
仲裁结果:裁决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张先生返还购车款12.5万元及相应利息,王先生将车辆返还给张先生。
仲裁评析:张先生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的行为属于欺诈,符合《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撤销条件。申请人提出撤销请求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合同撤销后,双方应返还财产,有过错方还应赔偿对方损失。
装修问题:工程尾款未支付拒绝维修不可行
案情: 2013年6月,赵先生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工程总价款为30万元。赵先生共支付合同款项285000元,剩余尾款15000元未付。施工过程中,由于部分楼层出现墙体裂缝、漏水等情况,某公司进行过多次维修,但赵先生始终不满意,拒付工程尾款。2014年7月开始,某公司将楼房“弃管”,赵先生只得委托其他公司维修。赵先生提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承担维修费用。某公司辩称:由于赵先生拒付工程尾款,因此拒绝提供维修服务。
仲裁结果:裁决某公司给付赵先生维修款。
仲裁评析:赵先生支付了大部分的协议款项,履行了主要义务,而某公司的合同义务是装修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质保期内的维修服务。因此,赵先生依法享有请求维修的权利。某公司没有拒绝维修的协议依据和事实依据。因此应该判定某公司未能如约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在此情况下,赵先生为实现合同目的而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其请求某公司承担维修费用也符合协议约定。所以,对赵先生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保险理赔:维修项目不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
案情:2012年9月9日,王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保险期一年。当年12月,王先生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先生负事故的全责。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经保险公司同意,王先生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王先生提供的维修费票据的开具日期为2014年8月9日,且票据上没有维修的项目。保险公司对维修票据不认可,只同意按定损时确认的5000元进行赔偿。为此,王先生提请仲裁,请求裁决:保险公司承担车辆修理费1.5万元。保险公司辩称:维修项目不明确,不同意承担此费用。
仲裁结果:保险公司向王先生支付车辆修理费5000元。
仲裁评析:王先生提交的票据,没有维修明细,不能确定维修项目及费用与本次事故相关联,王先生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支出的1.5万元费用完全与本次事故有关,所以,王先生的请求证据不足,对超出定损5000元部分,仲裁庭不予支持,部分驳回了王先生的仲裁请求。此外,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还公布了二手房交易欠热费应由原主来承担;租房到期未续约,出租人随时可解除租赁;合同纠纷;资金借贷等典型案例。
编辑:陈雪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