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认定申请”尚未得到有关部门回应

01.12.2014  14:05

  生活报讯 (见习记者陈明菲) 11月13日,我省56名新速腾车主认为4S店提供的检测凭证“避重就轻”,联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了《不合格产品(商品)认定申请书》,希望对申请人所购置的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新速腾小汽车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商品)。据了解,截至11月29日,车主们尚未收到有关部门的回复。对此,11月29日,哈市5名涉事新速腾车主委托律师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律师意见书》,恳请依法对大众公司拟召回的装配了耦合杆式后悬架新速腾汽车作出不合格认定或对《不合格产品(商品)认定申请书》作出回应。据介绍,如果有关部门逾期仍对此不作出回应,车主们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车主反映:申请书已被签收半个月 仍未回应

  据了解,11月13日我省56名新速腾车主联名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不合格产品(商品)认定申请书》。

  车主代表王先生表示,如果有关部门坚持认可目前的召回措施,应给车主们一个合理的说法;如果相关部门将车辆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商品),应根据相关法律为车主们进行相关退赔。

  王先生告诉记者,《不合格产品(商品)认定申请书》是通过快递的形式寄送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而根据快递信息显示,该《申请书》已于11月15日被签收,但直到目前,有关部门尚未作出回应。对此,哈市5名车主邀请律师起草了《律师意见书》,并于11月29日发出。

  律师:递交《律师意见书》 意在恳请有关部门尽快认定

  据黑龙江省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景荣介绍,根据《行政复议法》,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并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此次递交的《律师意见书》也是敦促并恳请国家质检总局尽快作出认定。

  记者从《律师意见书》上看到,车主们恳请国家质检总局对车主们提交的《不合格产品(商品)认定申请书》进行回应,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大众公司拟召回的装配了耦合杆式后悬架新速腾汽车作出不合格认定。车主们表示,如果有关部门逾期不对此作出回应,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编辑:李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