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将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免职

16.08.2015  11:50

  第十二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对已经影响到案件正常办理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对司法机关记录和报送工作督促检查,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四章通报

  第十四条党委政法委在报经同级党委批准后,应对同级党委管理权限内的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行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十六条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行为的通报,应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及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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