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开创法治黑龙江建设新局面
黑龙江日报评论员
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审议通过了《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是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决策的实际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黑龙江的具体部署,是建设法治黑龙江的动员令,对于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法治黑龙江建设,就是要坚决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任务和重大举措,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实现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完备、法治实施高效、法治监督严密、法治保障有力、党内法规完善,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构建尚法守制、公平正义、诚信文明、安定有序的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加强法治黑龙江建设,就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律体系这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必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及时修改那些不合时宜的规则,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坚持党领导立法,完善党对立法工作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要强化人大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越是重大改革越要坚持于法有据,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紧紧围绕我省“五大规划”发展战略和“东部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紧紧围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来谋划、推动和开展立法工作,让决策和立法紧密衔接;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使立法过程更加科学民主公开透明。
加强法治黑龙江建设,就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但是应该看到,一些地方存在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干部存在法治观念淡薄的问题,所以要筑牢法治“篱笆”、遏制权力“越线”,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继续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要落实好简政放权,加快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按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职行权,尤其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坚决抵制各种因素干扰和影响,力求执法效果最大化;要切实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
加强法治黑龙江建设,就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要从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最突出的问题改起,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职责、有碍公正的事情;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教育引导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加强法治黑龙江建设,就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不是刻在大理石上的条文,而是铭刻在公民内心里的尊法、守法、敬法、用法意识。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长期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要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拓宽服务领域,健全司法救助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努力做到法律服务全覆盖;要着力提升全民守法自觉性,在全社会培育法治精神、弘扬法治文化、养成尊法守法习惯,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全省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让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理念、社会共同信仰。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护航舰”,也是人民维护合法权益的“重武器”。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增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实施意见》落地生根。加强法治黑龙江建设,涉及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必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和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强化组织推进,汇聚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不断开创法治黑龙江建设新局面。
编辑:刘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