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专论:正确认识和把握党和法的关系

16.02.2015  22:54

  【光明专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得到全党全国人民广泛赞誉和一致拥护,国外大多数舆论也给予积极评价。但是,也有少数西方媒体泼冷水,说什么由中国共产党来领导法治建设“是自相矛盾的”。国内也有个别人提出诘问,引起“党大还是法大”是真命题还是伪命题的争论。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个问题?对于贯彻落实好四中全会精神,统一全党全国人民思想,坚定信心,坚定不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党大还是法大”问题是一个重大政治问题,也是一个重大历史问题和理论问题,其实质就是如何认识和把握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问题。这个问题不是今天才提出来的,早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就有人提出这个问题。30多年来,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上、在我国法治建设问题上,国内外总有人拿它说事。除有的人是在进行学术研究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则是有意制造理论和舆论混乱。这个命题到底成立不成立?是真命题还是伪命题?我们应该进行认真思考、仔细辨析,并给予明确回答,澄清是非,以正视听。

  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一个什么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我们就是在不折不扣贯彻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把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说清楚、说明白了,说透彻、说彻底了。我们可以将其进一步展开,作以下梳理和分析:

  第一,领导关系。我们要看一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怎样形成的、怎样确立的。我们知道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面临着两大历史任务,即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谁能解决和完成好这两大历史任务,谁就会赢得在中国的执政和领导资格,历史和人民就会选择谁。如果解决和完成不了这两大历史任务,那么,不管它一时多么强大、多么有力量、多么不可一世,历史和人民都会否定它、抛弃它、淘汰它。这是被中国历史发展所证明的一条铁律。我们党就是在这样的奋斗过程中被历史和人民选择的。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干了三件大事。一是救国,领导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了新中国。二是兴国,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进行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三是强国,实行改革开放,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前两件大事我们已经完成,第三件大事正在做、正在向前推进,但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在中国,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转化为国家的意志,成为法律。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区别。

  第二,依存关系。我们看一看中国共产党是如何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的。建设法治中国,有两件东西十分重要:一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件是中国共产党章程。我们党以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以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党内的其他法规是以党章为依据派生出来的,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是以宪法为根据衍生出来的。我们党是执政党,明确以法治作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那么,如何实现二者的统一呢?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赋予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党章则规定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以执政党的纲领来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在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最大、最高、最权威的根据、依据上,二者实现了高度契合和高度统一。

  在实践中如何把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呢?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这“三统一”和“四善于”,既是对过去党领导法治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又是对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作出的系统部署和提出的进一步要求。党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这也就是四中全会决定一再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