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5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项目的通知

01.12.2015  17:22

关于申报2015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培训机构):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和《黑龙江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商联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项目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指我国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见附件1)。

(二)技术出口                                                         

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二、支持对象

一是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二是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三是技术出口企业。

三、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支持服务外包企业

一是对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按收汇额给予贴息支持;二是对企业开展相关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资金支持,包括: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参加服务外包类境外展会、加强品牌建设、为提升研发创新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及设备更新、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三是对企业为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而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同一企业年度内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服务外包人员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

对培训机构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给予资金支持,按实际培训人数给予补贴,每培训一人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元。

(三)支持技术出口企业

对企业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给予资金支持。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每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本贴息政策。

四、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单位)注册地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

2、企业应通过“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fwwb.mofcom.gov.cn)”如实填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商服贸函﹝2015﹞145号)规定的报表;

3、企业经营范围符合国家规定的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见附件1);

4、企业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业务合同,服务外包业务额以“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核准的执行额为依据,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14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2)2014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5、企业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6、培训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7、企业(单位)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了相关业务。

(二)技术出口业务

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技术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2014年度实际出口额。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五、申请企业(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每个申报单位填报一份基本材料,并按照不同项目填报项目材料。

基本材料:

1、企业(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的资金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展服务外包或技术出口情况、获得认证情况、费用支出情况、申请补贴金额等;

2、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服务外包企业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业务合同复印件(仅服务外包企业提供);

4、申请专项资金承诺书(见附件2)。

项目材料:

  • 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贴息项目
  • 1、2015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

    2、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贴息申请表(见附件3);

    3、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

    4、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或以其他形式结算凭证;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注:对服务外包企业按收汇额给予贴息补助。

    (二)服务外包企业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项目

    1、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2、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3、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支付凭证);

    4、包含认证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认证内容的审计报告;

    5、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服务外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支付凭证);

    3、项目实际运行情况及项目技术改造前后效果对比材料;

    4、其他技术改造成果鉴定书、项目专利证书、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等相关佐证材料等。

    注:对服务外包企业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研发购置硬件等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的70%补助 。

    (四)服务外包类境外展会项目

    1、组团单位有关文件;

    2、摊位确认书(有摊位费的提供);

    3、参展人员出国护照复印件(需含有出入境章护照页);

    4、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支付凭证)。

    注: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境外服务外包展览(推介)会所发生的摊位费、宣传材料费、交通费、生活费等给予补助。

    (五)服务外包企业专用传输网络线路费补助项目

    1、企业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业务合同复印件;

    2、企业与网络提供商签订的网络租赁合同复印件;

    3、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支付凭证)。

    注:对服务外包企业租赁专用传输网络线路费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的70%补助。

    (六)境外国际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2、境外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含中文翻译);

    3、银行付汇凭证。

    注: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在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需占50%以上)设立的国际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按不超过中方实际投资额30%给予补助。

    (七)服务外包贷款贴息项目

    1、贷款合同(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通过担保贷款的一并提供担保合同);

    2、贷款银行批复文件;

    3、贷款到位凭证(从会计凭证中复印银行的借款凭证,并注明凭证号出处);

    4、银行付息凭证。

    注:对企业为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而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按不超过利息额的70%给予补贴。

    (八)服务外包人员培训机构

    1、新培训人员身份证明、大学及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2、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培训机构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包括服务外包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服务外包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

    4、培训机构颁发的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5、被培训人员缴费凭证的复印件;

    6、每期项目的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

    7、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的证明;

    8、其他需提供证的证明材料。

    注:对服务外包人员培训机构每培训1名大学生给予不超过1000元补助。

    (九)技术出口贴息项目

    1、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见附件8);

    2、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

    3、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

    5、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7、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注:对技术出口企业按收汇额给予补助。

    六、有关要求

    (一)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据实报送有关资料,提供的所有材料、单据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提供的所有复印件要与原件核对一致;要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如有弄虚作假问题,企业、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申报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以备核查。

    (三)获得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工作监督电话

    为确保此次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市商务局设立举报监督电话:

    局党组书记、局长:季  平  86772355

    副        局        长:季国强  86776330

    局  纪 检  组长:李延安  86776335

    局  纪 检 监察室:86776364

    七、其他要求

    (一)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将申报项目的纸质材料及相关表格(见附件2-8),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经企业(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分别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二)申报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要清晰,须加盖企业(单位)公章,费用凭证复印件、银行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单位)财务章;资料较多的在首面加盖申报企业(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三)申报资金项目企业(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完整,并将所有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统一编制目录和页码,封面注明项目、申报单位、联系人等。

    (四)申报时间、地点

    申报时间:2015年12月4日至5日8:30-17:00,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地点:道里区安康街35号403室

    市商务局联系人:刘凯  马兴林   联系电话:86776287 86776396     

    市财政局联系人:纪芳  联系电话: 84853215   

    附件:

    1.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2.关于申报2015年国际服务外包(技术出口)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3.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贴息申请表

    4.2015年国际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5.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6.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人员汇总表

    7.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

    8.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

     

     

     

    哈尔滨市商务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