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考评,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必答题

08.02.2021  09:21

    如果给过去一年的工作打分,你能打几分?对于很多人来说,这是一道自我评价的主观题,很难有标准答案。可对于检察人员来说,这却是一道有标准答案的客观题。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要求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考核评价。检察官业绩考评是什么?怎么考?为何备受重视?回顾近一年来检察官业绩考评的工作足迹,答案自明。

  诞生:推动检察办案求极致

  “检察官业绩考评,就是要聚焦如何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大大小小的会上,最高检领导反复强调业绩考评的重要性。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更高水平的需求。如何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面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中央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检察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新布局,如何彰显检察新担当,展现新作为?

  “开展业绩考评,就是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最高检的工作理念转化成具体的考核内容和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评价指标,通过考评从上到下传导至基层、压实到检察官,落实到检察官办理的每个案件、每项业务中。”最高检政治部副主任郭兴旺告诉记者,业绩考评就是通过一个个具体明确的考评指标,给检察官指明什么是在办案中应该注意和追求的,什么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把看似抽象的“讲政治”落实到检察官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

  随即,一场自上而下的业绩考评行动在检察机关紧锣密鼓地推进。

  负责督导落实业绩考评工作的最高检政治部和案件管理办公室开始着手起草《规定》。“通过设置业务考评指标和量化计分的方式,指导对全国的检察官进行业绩考评,这对于最高检来说还是第一次。”最高检案管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规定》起草期间,先后多次征求各省检察机关和最高检各业务部门意见,收集意见有上千条。

  经过反复研讨,数易其稿,《规定》终成。按照最高检要求,2020年5月1日起,各级检察院要按照《规定》全面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

  自此,检察官业绩考评有了新规矩。

  暨南大学教授张鸿巍认为,开展业绩考评是检察机关对人民群众追求司法公正的积极回应。“无论是日常精细化办案,还是通过法律监督推进司法公正,检察官业绩考评通过计分考核,将责任压实到每一名检察官身上,让人民群众从高质量的检察产品中感知公平正义。”

  创新: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

  新规矩必然有新突破。《规定》最显著的特点,是在考评理念上焕然一新。

  细看之下会发现,《规定》设置了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分层分类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确定了79类业务、160项质量指标、106项效率指标、46项效果指标,明确了三类指标的计分规则和方式,建立了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

  “《规定》改变了过去以数量、工作量为主导的考核思路,坚持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一位参与《规定》起草的检察官告诉记者,过去那种“以量取胜”的考核理念和做法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现在要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

  这样的转变,源于对检察工作的深层次思考: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期盼和要求已经从过去的“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因此,检察官不能只满足于案子办得“不违法”,而是要以极强的责任担当,在每一个办案环节求极致。如果业绩考评还是“以量取胜”,怎么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办更好的案件,既要结果好,更要过程好。我们常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怎么感受到呢?就要注重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山东省东营市检察院检察长丁西超告诉记者,开展业绩考评,有利于激发检察官办案求极致的内生动力。

  但不是谁都有能力把工作做到求极致。那些不能胜任办案、不能独立承担司法责任的检察官怎么办?业绩考评给出明确答案:退出员额。

  这绝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见真章、动真格。记者了解到,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主动申请退出员额的检察官有769人,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初步建立。

  《规定》还有一大特色,就是坚持实事求是,体现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差异,明确指出各地检察机关可以自主调整考评业务类型、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

  吉林检察机关鼓励自主创新、本地设计,以优化“案-件比”为核心,在指标设计、工作督导、机制建设等方面狠下功夫。比如,对于“两退三延”、复议复核、撤回起诉等直接影响“案-件比”的办案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并在业绩考评指标中设置相应加减分项。

  上海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地方实际,在指标设置过程中,既对业绩考评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指标进行统一设计,又注重各级检察院实际情况和差异性,规定各业务条线可以在办案质量、办案效果中增设推动长三角一体化、服务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等效果考评指标。

  山东省东营市检察院针对该院员额少、部门间纵向比较缺乏科学性的实际,以办案总量预设平衡的方式制定考评实施细则,实现不同部门检察官之间的横向比较。注重服务大局和重点工作的指标设置,突出对办案质效的考评,引导激励办案人主动监督、精准监督。

  优化:引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经过近一年的运行实践,检察人员业绩考评的成效已初步显现,基本实现了评优促差,增强了检察人的履职自觉,提升了检务管理水平和工作质效。”最高检政治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业绩考评引领了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吉林检察机关用业绩考评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在业绩考评中,把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量刑建议采纳率等纳入考评指标,每适用1人都有加分。在此之前,吉林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一度全国垫底,仅有13.1%,但通过加强考评,2020年已经上升到87.9%。

  山东东营检察机关根据业绩考评的测试成果,优化办案力量配置,对基层院和部门员额配比不尽合理的情况及时调整,进一步推动领导办案责任落实,两级院入额院领导全年办案同比增长16.7%。

  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注重信息化应用,通过自主研发的“规范执法大数据预警预测监管系统”,对案件办理进行全流程实时监控,并将监控结果应用于业绩考评,不仅提高了办案数据的填录质量和效率,更助推了检察办案的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探索开展网上检察人员业绩考评,进一步提高考评工作的智能化水平,减轻考核负担。”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检察长葛建军告诉记者,信息化是确保检察人员业绩考评工作便捷智能的重要途径,要继续强化信息技术支持。

  采访中记者也了解到,业绩考评不是一项可以一步到位、一蹴而就的工作。虽然眼下取得不错成效,但不可否认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检察院思想认识还存在偏差,认为业绩考评是“画蛇添足”,是在给业务部门增加负担;有的检察院仍然存在推一推动一动的问题,考评落实效果不佳;有的检察院考评指标规则生搬硬套,缺少本土化探索,与本地、本院工作实际结合不够紧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优化业绩考评指标设置,抓好关键少数,督促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用好业绩考评抓手,引导检察官补短板、强弱项。”郭兴旺说,《规定》虽然只对检察官和主要检察业务工作的考评进行了规定,但检察机关将以检察官业绩考评为突破口,跟进研究优化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的业绩考评,以精准考评整体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进入新发展阶段,唯有接续奋斗才会有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展望新的一年,检察人员业绩考评工作挑战在前,重任在肩。我们期待着,这道检察人的必答题,会迎来一次又一次新的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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