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章程]系列解读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也是大学依法治校的目标价值和本质要求。依法治校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手段。在《东北农业大学章程》中,明确提出要依法治校,那么,我们如何实现依法治校?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学校、师生应该如何明确权责、平衡权益关系?围绕这些问题,我们采访了我校文法学院副院长王平达。
文法学院副院长王平达接受记者采访
记者:大学章程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请王院长介绍一下,大学章程在依法治校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王平达: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实践,是大学历史传承与现代大学制度的有机契合点,是大学显性特色和隐性特色的最佳结合体。
我们强调高校要依法治校,那么,首先我们就要了解“依法治校”的本质和内涵。对于高校来说,“法”应该包含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学校章程、规章制度等很多方面,既应“依”专门规范教育事项的特别法律,又必须“依”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这就要求在学校管理当中要体现国家权力、社会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平衡与制约。其次,“治”就是要强调依法管理的过程,也就是要通过对权力的规范和权利的保障,实现学校各种利益主体的权力平衡。再次,依法治校的对象应该是“校”,在学校内部,我们治理的核心就是要处理好学校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配合、互动乃至平衡与冲突。
2003年教育部就出台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12年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这是教育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纲要》共分九个方面,全面涵盖了各级各类学校推进依法治校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对学校按照法治精神与原则,转变管理理念和手段、方式提出了系统要求,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对推动我国学校行政管理体制和内部治理机制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国有国法,校有校规”, 高校的章程就是学校的“基本法” ,反映着高校和社会,特别是高校和政府的关系,是现代大学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彰显着高校的使命。《东北农业大学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修订及核准,标志着我校在推进以《章程》为“龙头”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建设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以章程做为校内最高规范与基本依据,加快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体系,形成章程实施的制度合力。
记者:高校是为受教育者和从教育者提供教学和科研条件的高等教育组织,高校教育的对象是学生,主要任务是教学和科学研究, 涉及学校、教师、学生等诸多方面群体,那么,学校在贯彻、执行章程的过程中应该如何明确学校权责,平衡师生权益关系,真正实现照章办事,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呢?
王平达: 2012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设立包括依法行政与依法治校在内的依法治教,我认为其实质是限制并授予权利,即高校、教师、学生——三位一体的配合、互动乃至平衡与冲突。
首先,作为高校必须要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确保依法治校的正确方向。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党委统一领导高校工作,依法治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依法治校,党委领导下的依法治校才能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和符合广大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校长负责是关键,校长既是党委的重要决策者也是党委决定的执行者,依法治校必须发挥校长的行政领导作用。高校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晰党委职责和校长职权之间的关系,促进党委决策、行政运行机制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
高校必须要依“章”治校。“章”即章程,是高校的执照,是大学的制度,是校规校纪。我校《章程》八章七十一条的修订及核准,标志着我校在推进以《章程》为“龙头”的依法治校建设中迈出了可喜的一步。高等学校作为学校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所赋予的自主办学权,其中包括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机构设置权、招收学生权、聘任教师权、教师管理权、学生管理权、经费使用权等办学自主权。八个制度创新,如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等在我校的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要始终重视制度、规范、程序的建设,依据法律和章程的原则要求,建立健全各种办事程序、内部机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形成健全、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与清理机制,按照法治统一的原则,对校内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建立学校依法治校的权力清单,对不符合学校章程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要积极推动修改或者废止,对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问题的,要及时推动做出解释,从而保证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要强化依法决策,各院系、部门要结合改革发展实际,做到决策依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有效衔接,学校的各种条例、规章、制度等始终要以《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上位法为指导,要杜绝以“红头文件”取代法律法规的问题。树立法无授权即违法的观念,有问题找法的理念,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中体现法治精神。
学校要依“章”治校,我们的教师更要依法“执”教。要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与能力,根据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聘任教师,组织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对教师和职工有进行奖励和处分的权利。教师依法享有工作权和其他公民权,其中包括取得教师资格权、教师职务应聘权、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权、民主管理学校权、继续教育权、工资报酬权、住房优惠权、人身健康权等。
在《章程》基础上,学校要出台相应的制度维护学术权力的权威,保障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实现教授治学。要转变高校管理者的法律思维,提高法律意识,突显服务功能。同时,教师也要树立法治观念。决不能将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的言论带进大学课堂;决不允许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在大学课堂蔓延;也决不能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每一名教师都要认识到“依法治校”紧迫性和必要性,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
最后,我们再来谈谈学校的主体学生。学校是教育、教学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依法享有招收学生,组织教学,管理学籍,对学生进行评价、实施奖励和处分,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利。学生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和其他公民权。入学权、升学权、申请学位权、毕业权、勤工助学权、人身健康权、平等就业权、社会活动权、名誉权、隐私权、人生安全保护权等权利均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学生的基本权利。
处罚学生要有法律依据,虽然我国针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但是根据对这些法律内容的分析发现其规定的内容过于宽泛,缺乏具有可行性的规范内容,对学生进行处罚之后忽视了对学生的疏导,没有达到处罚的最终目的。高校处罚学生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而是通过处罚加强学生对违纪行为的改正。
总之,学校、教师、学生三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学校的权利是学生和教师的义务,学生和教师的权利是学校的义务,这三者是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的。只有正确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保障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校。
记者:王院长,听了您刚刚的讲解,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学校、教师、学生这三者在依法治校过程中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应该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力,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提升教师和学生的法律意识,从而保障师生享有的法制权力呢?
王平达: 从教师层面讲,“依法执教”的实质,就是要从严格守法的高度,始终坚持正确的方向。教师首先要模范的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要把法定的职业规范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以法律为尺度,严格依照法律进行教师职业行为选择。从某种意识上来说,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实际上就是在 “ 执法 ” 。因此,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一定要合法、规范、严谨,要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指导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要树立教育公平公正观念,把握教育中法律的尺度,真正实现依法执教。
从学生角度讲,要加强和改善学生法制教育,深入开展学生法制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丰富法制教育的形式与内容,使学生通过课堂教学、主题活动、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治观念。要把法治文化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平等自由意识、权利义务观念、规则意识、诚实守信、契约精神等,渗透到学生行为规则、日常教学要求当中,凝练到学校办学传统、教育理念当中,营造体现法治精神的校园文化氛围。
同时,我们还要重视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校内教育救济制度,以保障师生应享有的法治权力。依法治校重在体现“有权力必有救济”的现代法治精神和改革创新的现代教育理念,它不仅仅是强调遵守规则和程序正当权益,更加重要的是依法治“权”(规范学校办学权力的运行)和保“权”(保障社会公益、师生员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都特别建立了教师和学生的申诉制度。但不少师生对于申诉的规定知之甚少,所以学校需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并且负有告知的义务。除行政救济外,还可采用诉讼,司法救济的方式。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教已经成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流,依法治校是我国高校提高办学实力和水平的重要方法论,也是一项综合性、全方位、多层次的系统工程,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需要进行不断的实践与探索。
(采访 李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