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用发展新理念引领法治建设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以“创新” 为核心、包括“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经济社会发展新理念。这也是新时期引领法治的主导理念。思想引领行动,行动实现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按照省市的整体部署,东宁市从法治工作的点点滴滴寻找工作突破口,运用新形势下的法治思维方法,努力在法治框架内解决当前各项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寻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以法治精神凝聚全社会的共识和力量。
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时,无论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争议,都需要随时审视的行政行为在目的、权限、内容、手段和程序上是否合法,拧紧法治“阀门”,严格遵循法治规则,并善于运用法治规则解决矛盾和问题。
一是优先适用法律方式解决问题。这是指如果相应事项的处理既有法治方式可以适用,又有其他方式可以适用,应优先适用法治方式。例如,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争议,既可以运用诉讼、复议、仲裁、调解等法治方式,也可以运用信访、领导批示、办公会议研究等行政手段和方式。根据优先适用法律方式,应首选诉讼、复议、仲裁、调解等法治方式。只有在不具备适用法治方式的条件或者法治方式已经用尽但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才选择法治方式以外的方式。这样即能够增进政府和群众的紧密关系,又能够引导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敬。
二是协调适用各种法律方式解决问题。在相应事项的处理有多种方式可以适用时,必要情况下可以综合运用,并协调这些方式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求取得最佳效果。比如,东宁市城管部门在处理摊贩占道经营带来的影响交通、安全、秩序、市容、卫生问题时,运用的方式就有多种。如制定政策规范摊贩和城管的行为,对违法摊贩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建立集贸市场,安排和引导摊贩集中经营、租门面经营,开办早市、晚市,让摊贩限时限地点经营,等等。对于这类事项,可以采取综合方式治理,不能只想到处罚、强制,要在法律的框架下为群众生产生活找到最优的办法。
三是精要适用法律恰当解决问题。在处理相应事项和问题时,选择法治方式或其他方式的强度要与所处理事项和问题的性质相适应、成比例,不能“高射炮打蚊子”。一般应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例如,招商引资加快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对具有某种违法行为的企业,法律规定了多种制裁方式: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显然,前两种方式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较小,后两种方式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较大。如果企业违法行为不是极为严重、恶劣,对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严重威胁,就不应选择后两种较重的制裁方式,而应选择前两种较轻方式,以利于企业存续和发展,但是要帮助企业完善各种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发展的标准化。
四是选择准确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处理相应事项和问题无论选择何种方式,都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受程序制约。例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疑是政策法律的贯彻实施,制定机关必须按照制定程序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如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意见,事前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审查,风险评估、论证等。又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均是法治方式,前三项法定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的程序;而后三项目前虽没有的法定程序规范,但行政执法机关应参照遵守相关程序,保证正当程序避免程序纠纷:公开、公正、公平和说明理由、听取申辩等。
供稿单位:牡丹江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