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法院五项措施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12.03.2015  11:55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鼓励交易、规范秩序,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民事权益,日前,东宁法院采取五项措施,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及时立案。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涉法涉诉案件,立案庭要尽可能的详细解答有关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电话沟通方式,在立案送达前向对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争取用非诉方式化解矛盾。如双方争议较大,难以达成庭外和解的,可及时立案、及时送达,就近确定开庭日期。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缓、减、免。

        便捷审判。进一步落实便利诉讼原则,扩大适用简易程序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案件不分标的额大小,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如因案件复杂、疑难,在法定内无法结案,要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审理的判决案件,应在审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发法律文书,普通程序审理的判决案件,应在庭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制发法律文书。

        规范程序。要平等听取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内的各方当事人意见,依法全面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严格遵守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的司法原则。

        慎用强制措施。要注意考虑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通过相对较低的客观实际,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

        构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选任非公有制企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人民调解组织专业性、权威性、灵活性的作用,建立适合于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纠纷解决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