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下发通知: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13.06.2014  23:0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厂(矿)出事故、万厂(矿)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把历史上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看待,警钟长鸣;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看待,引以为戒;把小事故当成重大事故看待,举一反三;把隐患当成事故看待,防止侥幸心理酿成大祸”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2001年以来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统计分析,其中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坠罐跑车、冒顶坍塌、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重大海损等十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非煤矿山事故总量和死亡总人数的63.4%和61.2%(其中较大事故分别占80.3%和80.0%,重特大事故分别占94.7%和94.6%)。因此,严防十类事故是进一步减少非煤矿山事故总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有效措施和根本途径。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防中毒窒息事故

      一是健全完善通风管理机构。地下矿山企业要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通风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是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三是强化监测监控。所有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风压传感器,回风巷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必须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出现报警严禁进入。四是及时封闭废弃井巷。废弃矿井和井下废弃巷道要及时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五是提升应急能力。必须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要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要制定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教育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后,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禁擅自或盲目施救。

      二、严防火灾事故

      一是减少井下可燃物。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要使用具备阻燃特性的动力线、照明线、输送带、风筒等设备设施,生产矿井要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要求。二是严格井下动火作业和用电管理。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严禁在井下吸烟,严禁违规使用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三是强化井下油品管理。井下各种油品必须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一旦出现漏油,要及时处理。四是完善井下消防系统。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并要有足够可用的消防用水;要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严防透水事故

      一是查清水害隐患。要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露天开采废弃采场)、老采空区,本矿井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要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预判矿井透水的可能性。二是完善排水系统。要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建立排水系统,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三是落实探放水制度。要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水害隐患严重的矿山要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排水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四是强化应急保障。要不断完善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水文地质情况复杂的矿井要按照要求建设紧急避险设施,并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大功率水泵等排水设备;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对透水事故的能力;严禁相邻矿井井下贯通,严禁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

      四、严防爆炸事故

      一是确保爆破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是加强井下炸药库安全管理。井下炸药库的建设、通风、贮存量、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入库、保管、发放、值班值守和交接班等管理制度,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炸药库;严禁在井下炸药库3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爆破作业,在距离炸药库30~100米区域内进行爆破时,禁止任何人在炸药库内停留。三是严格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爆破材料必须用专车运送,严禁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运送,严禁在井口或井底停车场停放、分发爆破材料;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严禁乱扔乱放;爆破器材箱应放在顶板稳定、支护完整、无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起爆时必须将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须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丢弃或自行处理。四是规范爆破作业。矿山爆破工程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制定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打眼装药,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卸药、边装药,边联线、边装药;严禁用爆破方式破碎石块;小型露天矿山和小型露天采石场要聘用专业爆破队伍进行爆破作业;要积极采用非电起爆技术,露天矿山在雷雨天气时,严禁爆破作业。

      五、严防坠罐跑车事故

      一是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格。要建立健全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机司机、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是确保提升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矿山必须使用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提升运输设备,用于提升人员的竖井应优先选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要限期淘汰非定型罐笼、φ1.2米以下(不含φ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KJ、JKA、XKT型矿井提升机、JTK型矿用提升绞车,严禁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三是严格落实防坠罐跑车措施。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必须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必须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提升矿车的斜井要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要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要设置轨道防滑装置,斜井人车要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还应附挂保险链。四是强化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要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加强提升运输系统维护保养,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停用,及时整改,严防提升设备带病运转;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严禁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和物料。

      六、严防冒顶坍塌事故

      一是加强顶板管理。要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确保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作业的人员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回采作业前,必须“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作业;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严禁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井下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二是强化地压和采空区管理。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以及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必须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实时在线监测,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严禁人员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三是大力推广充填采矿法。新建地下矿山首先要选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要经过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七、严防边坡垮塌事故

      一是必须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露天矿山必须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小型露天采石场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必须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并确保台阶(分层)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掏采,严禁在工作面形成伞檐、空洞。二是强化边坡安全检查。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对采场工作帮要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坡要每月检查一次;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应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三是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超前进行处理;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矿山,要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要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四是加强监测监控。要根据最终边坡的稳定类型、分区特点确定监测级别,并建立边坡监测系统,对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最终边坡要长期监测。五是强化排土场安全管理。要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 2005-2005),加强排土场(废石场)安全管理,严禁在排土场捡拾矿石。

      八、严防尾矿库溃坝事故

      一是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尾矿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是严格按设计建设和运行。严禁尾矿坝堆积坡比陡于设计值;采用上游式筑坝的,必须于坝前均匀放矿,保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不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脚线流动冲刷坝脚,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要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处理;严禁尾矿库高水位运行,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严禁无监测监控设施(系统)或非正常使用运行,严禁无应急机制的尾矿库生产运行。三是强化安全监测。要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和《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对尾矿坝位移、渗流、干滩、库水位、降水量、外坡坡比、坝体滑坡、浸润线、排渗设施、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进行监测和检查,要建立完善监测监控设施(系统)。四是强化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汛期前要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要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并加强演练;汛期和洪水过后要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

      九、严防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事故

      一是健全完善井控管理制度。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健全井控装置安装使用和保养、钻开油气层的申报和审批、防喷演习、坐岗观察、24小时值班、井喷事故逐级汇报、井控例会和井控检查等管理制度;与井控工作相关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必须经过井控培训,并取得井控操作证。二是严格按设计施工。钻井和井下作业的地质设计、工程设计应当有井控管理的针对性内容,施工过程中,应当按设计要求安装井控装置,并按规定进行安装、试压、使用和管理。三是强化井控安全措施。钻开油气层前的检查验收应当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并落实技术交底、防井喷和防硫化氢演习(含硫地区钻井)、压井液和堵漏材料储备、井控装备试压等准备工作;钻井过程中的测井、固井、下套管、中途测试等井筒服务作业,井下作业过程中的射孔、诱喷、冲砂、钻磨、测试、替喷等施工作业必须明确井控要求,施工方案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井喷失控应急预案,并明确关井程序和处置措施。四是落实硫化氢防护措施。在含硫化氢地层实施钻井和井下作业,要使用适合含硫化氢地层的钻井液,所用材料及设备必须满足防硫化氢要求,射孔作业、泵注、酸化压裂等特殊作业要落实硫化氢防护措施;含硫化氢天然气集输管道应当合理设置紧急截断阀;在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必须制定防硫化氢应急预案,预案中应当明确油气井点火程序和决策人。

      十、严防重大海损事故

      一是健全管理制度。海洋石油生产作业单位要严格落实生产设施、作业设施、延长测试设施备案制度;完善守护船、直升机、电气、井控、硫化氢防护等管理制度;确保出海作业人员经过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二是加强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按照设施不同区域的危险性正确划分不同等级危险区;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平台拖航、吊装作业等作业审批制度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所有通往救生艇(筏)、直升机平台的应急撤离通道和通往消防设备的通道畅通。三是强化设备管理。必须坚持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以及生产全过程发证检验制度;确保各种设备有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合格证书,建立设备运转记录、设备缺陷和故障记录、定期维护保养和检验制度;确保配备的消防、救生、逃生设备齐全完好并定期检验。四是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应急预案应充分考虑作业内容、作业海区的环境条件、作业设施的类型、自救能力和可以获得的外部支援等因素,及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生产作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配套到位并维护良好;与气象、海事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全面排查十类事故隐患,把隐患整改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岗位和所有从业人员,自查自纠工作要做到无死角、严整改、真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严防十类事故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认真分析近年来本地区十类事故情况,总结经验、剖析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目标、时限和计划。具体措施要实、要细、要有可操作性,工作要求要细化、量化、表格化。对存在十类事故重大隐患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重点跟踪,对整改不认真、敷衍塞责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于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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