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02.09.2017  13:29

(2017年8月1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加快提升全省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基本原则,着力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着力强化依法治理,着力加强基础保障,切实增强防范治理能力,确保我省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工作目标;到2030年,为达到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的长期目标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全面落实党委和政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协调发展。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由常委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公安工作副职协助管理。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政府副职和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同级党委相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负责人及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作为各级党委及其工作机关、政府(含派出机构)及其负有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干部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要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常务会议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研究部署工作,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关系,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纳入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安全监管部门要承担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履行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严格安全生产准入,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要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全面负责。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大中型生产经营类企业要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中,省属、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要设立安全总监,作为领导班子成员,专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三、改革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四)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主要负责人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成员由部门班子副职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专门监管机构和专职人员,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落实“照单检查”制度,严格监管执法。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要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照单检查”制度,发现隐患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查处。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体制,实现一体化监督管理。

  (五)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体制。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将非煤矿山纳入国家监察,承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力量建设,主要产煤市(地)、县(市、区)要设置独立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工作职责,明确和落实发改、工信、公安、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质监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重大问题。

  (六)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设立总工程师专业技术领导岗位。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专业化建设,设立安全总监专业管理岗位。统筹政府人员编制,根据人口总量、企业数量(高危)、经济规模,分3类配备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执法监察机构人员,一类不少于85人,二类不少于50人,三类不少于40人(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不少于20人);分3类配备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执法监察机构人员,一类不少于25人,二类不少于18人,三类不少于13人(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所辖林业局,农垦管理局,森工林管局及林业局不少于5人)。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坚持专职兼职相结合、兼职人员相对稳定的原则,每个乡镇(街道)应配备1名专职人员和至少3名兼职人员,结合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委托执法,所需人员由县级政府在现有编制内统筹调剂解决。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由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委托执法。高危行业企业较多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管机构。完善港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其他各类功能区要在接受属地监管的同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日常管理。

  (七)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内设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强化应急管理和处置职能。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协作机制,提高部门应急响应、联动和指挥效能。依托公安消防、应急救援基地和骨干救援队伍,持续加大投入,实现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加快东部地区煤化工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设与国家联动互通的应急指挥平台及现场移动指挥平台。完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征用和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及补偿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八)建立安全生产巡查督察机制。

  省、市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完善定期巡查、重点约谈、闭环管理等巡查工作机制,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巡查,推动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省政府建立安全生产联合督察制度,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省检察院、省法院成立督察组,每年至少2次对事故多发、隐患集中的地区开展联合督察,严肃查处事故、隐患背后的违法违规利益和相关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责任。依托省安全监管局内设机构,采取加挂牌子方式,设立省安全生产巡查督察办公室,专门负责巡查、督察组织工作。巡查、督察结果要报告党委和政府,同时抄报同级纪委和组织部门,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九)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

  市、县两级要建立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执法结果、处理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十)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制定《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健全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受理立案与协助调查等工作机制,统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移送标准,理顺案件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无证无照、非法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迅速立案侦查,对应当起诉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快诉、快审、快判,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犯罪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公安机关要对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检察机关要依法提前介入侦查,了解案情,引导取证方向,及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要从严从快审判,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必要时,对案件指定异地管辖,严厉打击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采矿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等《刑法》规定的安全生产领域犯罪行为。

  (十一)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机制。科学设定安全生产指标,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考核导向作用,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专项考核评价中的分值权重。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各级政府要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实施严格的工作考核,对年度考核达标以上的单位予以奖励。考核结果要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考核部门进行通报。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市(地)和重大以上事故的县(市、区)或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党政负责人一年内不能提拔重用,不能授予任何奖励或荣誉称号。

  (十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严格非法违法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内明显或一定期限内存在重大隐患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相关人员要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要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一律免职,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对党委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要依照党纪党规追究责任。制定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已经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安全监管执法职责的,依法免于追究责任。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倒查生产经营建设各环节安全生产责任。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体系

  (十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一致性审查,推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之间衔接融合。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性立法,制定《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制定修订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配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建立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执行效果评估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设区的市应根据《立法法》立法精神,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十四)完善地方标准体系。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交通运输、城镇燃气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整合,提高技术标准比重,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向标准规范转化。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统筹谋划安全生产地方标准项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审定、批准、编号和发布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

  (十五)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建立监督检查企业名录库,明确企业类别、等级和检查频次。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方式,制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严格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依法严格管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违规取消、下放、移交或委托实施。加强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定监管措施,纳入随机抽查检查内容。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十六)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实行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强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核不得作出执法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机制,认真对待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十七)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健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加强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齐配全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加强检验检测、调查取证、应急救援等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快形成与监管执法全过程相配套的技术支撑能力。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通过公开招录、定向培养等方式选拔矿山、化工、职业健康等专业人才,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领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聘用专家和政府雇员等方式,优化调整人员结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十八)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整改与警示教育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事故处理意见不一致时,调查组组长有权作出结论性意见。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严格生产安全事故“一案双查”,在查处企业责任的同时,要严肃查处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加强技术与原因分析,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并依法及时全文发布。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开展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督导检查,依法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责任追究措施。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六、建立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十九)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律性特点,制定四季安全生产工作指南,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各个环节,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加强规划设计间的统筹和衔接,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各类功能区选址及产业链选择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不得立项审批、不得开工建设、不得从事运行。严禁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设备和工艺技术的项目,坚决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构建与国家联网的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健全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企业要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全方位、全过程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点清单、隐患排查清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风险管控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完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实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安全风险和职业病危害。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建设,严格验收标准、达标时限和推进措施。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一线员工第一时间化解险情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二十一)完善隐患治理监督机制。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督促企业明确排查事项、重点部位、检查频次,实现企业对标排查、部门对标执法。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企业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自查自报自改与监管执法有机统一。以矿山(矿山塌陷区)、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交通运输、高层建筑(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地下空间)和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二)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

  各级政府要切实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定期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认真分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触发因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科学开展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和规划、技术等措施,控制新增风险,降低和消除存量风险。严格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对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的检测维护,提高抵御安全风险能力。严格审批、管控大型群众性活动,加强实时监测,控制人流密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加强公安、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民政、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强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强化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夯实城市安全保障基础。充分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创新城市安全风险防控手段,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提升风险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十三)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年度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2016—2020规划,纳入健康龙江2030规划。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强化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加大矿山、石油化工、煤化工、金属冶炼、燃煤发电、建材、石墨生产、电子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监管力度,开展以预防尘肺病和职业中毒为重点的专项治理,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实现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市级全覆盖,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县级全覆盖。按照国家规定,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

  七、提升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二十四)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预防、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和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加强使用管理,强化审计监督。落实国家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专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落实安全生产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以政府投资带动社会投入,以经济政策调动市场资源,加大对化工企业搬迁、矿山安全技术改造,以及重大灾害治理、淘汰落后产能、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等支持力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企业未保障安全投入行为。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安全产业的投入和支持,引导企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装备和服务产业。

  (二十五)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

  发挥高等院校学科优势,开设安全工程专业,培养专业化人才。整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优势,开展事故预防技术理论研究,开发实用安全技术装备。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加大对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的转化应用推广。组织实施“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计划,建设并形成覆盖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和重点企业,联接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提升“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规律和特征分析,强化科学预判。成立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二十六)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为区域、行业安全风险管控和监管执法等提供专业评估和技术支撑服务。支持技术服务机构整合资源,对同一企业、同类事项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评价、检测等服务。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七)完善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纳入保险合同内容,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建立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事故预防合作机制,提高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水平。

  (二十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开展联合惩戒,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信用黑龙江”网站向社会公示,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在执法检查、评优表彰、责任保险费率浮动等方面作为重要参考。

  (二十九)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学习制度,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安全生产集体学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内容,每3年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干部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进行1次集中轮训。开展安全生产失职追责警示教育,督促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把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提高农民工技能培训和高危行业职业培训中安全教育比重。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企业必须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和宣传部门协同配合、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格局。将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纳入各级党委和主流媒体宣传计划,在各级主流媒体开办安全生产节目、栏目。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对重大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及时曝光。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机制,按照“谁处置、谁负责”原则,及时准确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宣传,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龙江行、交通安全日、消防安全日、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专题活动。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作用,做好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对接,完善举报投诉事项办理机制,提高举报奖励标准,鼓励群众参与监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推动相关改革任务落实。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