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试水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

27.10.2014  13:14

  “中央提出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赋予每个农民股权,让大家都有权利获得收益,这是一个重大的好政策,真心盼望尽快‘落地’。”安徽省肥东县农民杨年举说。

  在这位已经吸引2000多名社员发展规模种植的合作社“领头人”看来,他将会获得更大的空间、更规范的环境来带领更多乡邻致富。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改革任务。日前,中央审议通过了有关改革试点方案。

  舆论认为,这是中国农村改革一项重要顶层设计,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改革重大制度创新,农民将由此获得更多财产权,步入加速致富的崭新时期。从农民到地方官员,到专家学者,中国社会高度评价并热盼这一改革尽快实施。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说:“中央此次审议通过的试点方案,标志着农村改革将在家庭联产承包制之后迈上新的台阶。它一方面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有利于促进发展农村新型主体,扩大已有的新型主体规模。另一方面,进行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等于直接‘把资产算在农民头上’,同时赋予了农民作为股东,享受分红权利、监督集体资产、参与集体经济发展的权力。

  安徽大学三农问题研究中心教授张德元指出,这次的试点方案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农村改革任务的实施,也是新时期开创新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探索。

  中国一些地方已经迈出了先期探索的步子。北京、广东、江浙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地方进行了农民股份合作的尝试。

  郑风田认为,未来要警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试点中出现矛盾。在集体经济发达、分红丰厚的一些沿海村庄,由于本村村民身份附加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外嫁女”、参军者、大学生等均要求享受权益,造成了矛盾。在本轮集体经济股份改革试点中,这样的难题也很有可能普遍出现。

  “确权的核心应该是‘权限’和‘时限’,前者要界定什么人可以获得什么权利,后者要厘清确权的追溯期、有效期,以及何时应该退出。要在充分考虑历史因素和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既防止“吃大锅饭”,又避免激化农村基层矛盾。”他说。

  张德元也指出,这项改革不能操之过急、“一窝蜂”上,要尊重各地的实际情况和试点进展,循序渐进,避免矫枉过正;要支持基层多元化的操作方式,而不是用单一模式追求整齐划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