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中院:给毕业季的你一剂警示贴!

03.07.2023  22:31

    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通过QQ群了解到倒卖微信账号可以获利的信息。2018年7月到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QQ空间和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收、租微信账号的信息后,共向72人以每个微信账号30元至37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租用实名注册的微信账号 116个,共计支付21570.34元。后王某又通过微信联系多个上家,上家以每个账号50至450元的价格向王某支付共计75732.04元,其中2019年8月15日前上家向其支付12 466.64元,被告人王某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后获利63265.40元。2021年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54110.70元。

    法院审理

    逊克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王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利用学生这一特殊身份,利用周边同学资源获取个人信息,从而从中牟利。上述信息被被告人转卖并非法流入公共领域,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教育管理秩序。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买卖行为,已形成“源头—信息贩子—购买者”的黑色产业链,本案被告人在犯罪时,是以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作为这条产业链上的“信息贩子”一环,通过“一买多卖”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如果不从源头上遏制,将会在未成年人群体中产生恶劣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