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电梯坠亡 "维保"16小时后到场被罚10万

21.09.2015  13:20

  乘客被困电梯,维保单位工作人员电话指导非专业人士施救并于16个小时后到达现场。其间,一人坠落电梯井身亡。9月15日,兰州中院公布了该案件,持“意外事故”观点并请求依法撤销质监局所作《事故调查报告》的兰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简称:中菱公司),被法院驳回诉请。

   乘客被困电梯维保单位电话指导施救

  瑞丰公司供销大厦位于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一号。2014年1月1日下午4时许,该大厦三楼经营户李先生乘坐电梯运送货物时,电梯突然故障停运。被困其中的李先生立即给妻子打电话告知,其妻随即通知瑞丰公司值班人员杨某,杨某得知后赶往二楼用钥匙打开电梯层门,发现轿厢卡在二、三层中间处。杨某随即给电梯维保单位中菱公司维保人员李某打电话,报告故障情况申请救援,李某问明情况后在电话中指导杨某如何排除故障人工救援。可就在此期间,二楼电梯层门不明原因打开,送货回来的李先生之父老李不慎从层门外踏入电梯井道坠落,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当日下午5时30分,李先生从轿厢中被救出。20分钟后,接到事故电话的永昌县质监局到达现场。次日早上8时,中菱公司维保人员到达事故现场。

   未及时救援维保单位被罚10万元

  2014年9月23日,金昌质监局作出《“20140101”永昌县瑞丰贸易有限公司供销大厦电梯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将事故定性为特种设备责任事故,并载明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为:瑞丰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违规将电梯钥匙交由李先生,且未尽乘客安全告知义务,负主要责任,建议处十五万元罚款,对该公司负责人蒋某处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中菱公司作为瑞丰公司电梯维保单位,救援人员未按规定时间赶到现场实施救援,违规用电话指导无证人员实施救援,负次要责任,建议处十万元罚款,对该公司负责人杨某处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电梯乘客李先生在电梯出现故障后被困,并在救援工作实施期间,盲目自救,用手拨开重力锁致层门打开,负次要责任。因为其行为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故不予行政处罚。

   维保单位上诉法院判定质监处罚合法

  对于该行政处罚决定,中菱公司表示不服,遂将金昌质监局告上法庭。

  中菱公司认为,本次事故应当属于意外事故,老李的死亡与中菱公司的维保行为及未按规定时间到达不存在因果关系,金昌质监局认定中菱公司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依法撤销金昌质监局《“20140101”永昌县瑞丰贸易有限公司供销大厦电梯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兰州中院审理认为,金昌质监局对永昌县瑞丰贸易有限公司供销大厦电梯伤害事故进行处理,定性为特种设备事故符合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另外,《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中也规定“维保单位应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在该次电梯困人故障中,中菱公司维保人员于事故发生后次日抵达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履行职责,应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综上,中菱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金质监关于印发《“20140101”永昌县瑞丰贸易有限公司供销大厦电梯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编辑: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