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事业单位改革权威解读 养老保险咋衔接看这里
原标题: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养老保险咋衔接?公积金咋算?人员咋安置?
新晚报记者从省编办了解到,《黑龙江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日前出台。 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之间转移, 或事业单位转企后, 相关人员养老保险等咋衔接? 事业单位精简合并后, 分流人员如何妥善安置? 转企后的住房公积金等咋算? 相关部门给出了权威解读。
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对于人员分流安置,原则上“ 人随职能走或人随资产走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别本部门内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具体方式,针对性制定人员安置方案,承担主体责任。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应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改革目标
省直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单位内部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15%。
市(地)、县(市)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10%,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10%。
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或转企,养老保险等咋衔接?
三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关系这样转
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为:
第一,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第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全部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三,参加地方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参加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原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本息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改革单位尚未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仍参加属地政府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国家和我省政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后再办理转移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