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三种情况可领取
职业年金
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近日,我省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职业年金,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个人缴工资的4%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职业年金基金由四项内容组成:
1、单位缴费;
2、个人缴费;
3、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4、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随人走”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三种情况可以领取
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职工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是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体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是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是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另外,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新晚报记者 董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