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事业单位能上班却病休者一年将辞退或解聘

04.08.2014  09:17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新政,已经在全市下发并于8月1日起实行

   能上班却病休一年将辞退或解聘

  我市各级人社部门将对各单位病假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在市人社局网站上通报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省制定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在全市各机关单位下发,并于8月1日起实行。今后,大庆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将完全按照新政中的规定执行。

  据了解,为了保证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有正常福利待遇与无故旷工、小病大养区别开,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1998年,我省就工作人员请“病假”问题,曾出台了《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并一直沿用至今。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时隔16年后,相关部门对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进行了重新定义。

   病假2个月内工资补贴全额发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等)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病假超过2个月第3个月起扣发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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