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读】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督促治理二次供水安全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督促治理二次供水安全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89号)
【关键词】
重大民生 区域治理 协同整改 检察建议 社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及重大民生的公益诉讼案件,如果其他地方存在类似问题时,应当在依法办理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对于较大区域内存在公共利益受损情形且涉及多个行政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可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促使其统筹各部门协同整改。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市民投诉,反映该区供水公司所属的二次供水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二次供水是指为了补偿市政供水管线压力缺乏或者高层建筑用水需求,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提供的生活用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后,通过管道或者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每年应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且每年需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该区供水公司所属的小半道泵站负责将滴道区北山水厂的生活饮用水通过加压供给滴道区1.8万户约5.4万居民。该泵站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进行二次供水,直接从事供水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直接上岗,加压站水箱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清洗消毒,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水质存在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履职情况
发现二次供水公共安全隐患后,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12日决定立案,6月14日分别向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责,消除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卫生许可等相关制度,严格监督小半道泵站二次供水卫生,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卫生健康委和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并迅速行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整改,并回复了整改情况。与此同时,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将相关情况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报告。
(二)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履职情况
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分析认为,上述个案中发现的问题可能具有更大范围的普遍性,遂在全市部署二次供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类案监督,共摸排“二次供水”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7件并全部立案。经调查核实,2018年10月,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向鸡西市卫生健康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鸡西市卫生健康委等积极督促供水公司整改。经整改,鸡西市卫生健康委为验收后合格的供水单位签发卫生许可证。为巩固治理效果,鸡西市人民检察院还推动并参与起草《鸡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拟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建立健全二次供水管理运行的长效机制,填补社会治理疏漏。该条例于2020年6月12日经鸡西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提请鸡西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在“二次供水安全”类案监督活动取得良好效果后,将监督情况上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履职情况
1.调查核实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初步调查认为,二次供水安全隐患在全省具有普遍性,危及公共健康。为推动集中解决全省二次供水安全问题,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专项监督的方式,对全省相关居民小区及自来水公司的二次供水安全状况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发现,全省二次供水单位达不到卫生许可条件的情况突出;存在未取得健康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工作、未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监测、采取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及在储水池或者水箱附近长期堆放垃圾、水箱无盖无锁等违法违规问题。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行政部门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履职不到位导致水质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健康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先后赴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及部分市、县、区调查核实情况,就其各自职责领域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沟通。
结合调查核实掌握的情况,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研判认为,全省二次供水行政监管领域存在治理疏漏。一是二次供水单位管理不到位,运维水平低,应急响应滞后,部分供水设施老化,影响供水稳定和水质安全。二是政府主导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缺少信息沟通和执法联动,且监管手段落后,监测智能化和覆盖度不够。三是部分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和管理单位不明晰,资金短缺问题突出。四是相关政策不完善。《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对各部门职责做了框架性规定,但部门之间分工协作机制不够明确。对此,仅靠基层检察机关以个案监督方式督促基层行政单位依法履职,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督促上级人民政府发挥主体作用,统筹相关部门进行系统性、源头性治理并形成长效机制,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2.制发检察建议
在深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为提升督促履职的精准度,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听取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难点和需要协同推动的重点事项,征求有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的意见建议;并就检察公益诉讼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乃至促进省域内行业治理的工作思路,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进行多次沟通。在上述工作基础上,2019年12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一是加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推行供水服务到终端,逐步实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建统管。二是强化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严格的抽检和通报制度,加大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三是发挥政府统筹作用,强化系统监管促进系统共治,将二次供水监管成效纳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四是加强资金保障,统筹使用政策资金,综合施策融通资金,保障配套资金到位。五是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完善二次供水制度规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供水设施改造。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2020年1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向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快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4月28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黑龙江省既有小区供水设施改造技术导则》,加强对城市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设计的技术指导。同年5月,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对全省二次供水泵站和管网底数、老旧二次供水泵站数量、健康卫生许可等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问题台账,明确2020年改造目标任务。6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三年之内完成全部“老、旧、散、小、差”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从根本上解决二次供水“最后一公里”的安全卫生问题。经认真开展整改工作,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分别向省人民检察院回复了整改落实的情况。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自觉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密切关注重大民生问题,通过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供水是基础性的民生工程,关系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针对辖区内二次供水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治理疏漏,检察机关在深入调查核实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切实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的“最后一公里”安全,彰显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
(二)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既要办好个案,又要注重从个案到类案的拓展,更好地提升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办理涉及重大民生的公益诉讼案件,如认为其他地方也有类似问题时,应当在依法办理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如果公益受损问题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多发性和普遍性,基层人民检察院难以解决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发挥“检察一体”的优势,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在办理涉及重大民生公共利益且具有多发性的公益诉讼案件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类案监督的方式,集中解决区域或者行业内普遍存在的公益受损问题,达到“办理一案,整治一片”的效果。
(三)对于重大公益受损问题,应当向有统筹协调职能的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促成问题的系统性整改。对于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涉及上级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或者多个行政机关职能交叉等因素而致使涉及面广的重大公益受损问题,应当由上级检察机关督促同级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省级人民政府在省域社会治理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对于涉及省域范围的社会治理问题,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其提出检察建议,从根本上推动问题的解决,促进自上而下进行源头性、系统性整改,形成公益保护的长效机制,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五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