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法院运用“四五六”调解法努力实现刑附民案件最佳效果
近年来,富裕法院通过不断探索和总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规律,形成了特有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调解工作新机制。
运用“四种”调解模式,确立精准的调案类型。一是故意伤害案件,采取“法官+亲友”模式。安排具有“耐心、细心、责任心”的法官在主持调解的基础上,邀请人民陪审员、当事人村里的村干部、德高望众的老人和他们的亲朋好友参与调解,提高了调解质量和成功率。二是交通肇事案件,采取“法官+专家”模式。对相关专业问题,法官及时向有关专家咨询,有了专业认知,调解案件时法官的意见往往能够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有助于法官更好的把握调解尺度,使得调解具有更强的公信力。三是涉未成年人案件,采取“法官+亲情”模式。由于未成年人民事赔偿能力有限,通过与其法定代理人做工作,促使其从亲情和子女的未来考虑,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争取获得被害人方的谅解,从而达到调解目的。四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采取“法官+多元”调解模式。通过充分发挥法官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多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既灵活规范运用“背对背”调解方法又灵活运用“面对面”调解方法,使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信息,便于达成共识。
运用“五个结合”调解途径,提升案件调解艺术水平。一是结合当事人心态进行调解。对“报复型”的原告,着重疏导好双方矛盾,劝导被告主动认错赔礼,帮助化解双方对立情绪,并引导原告理智、宽容面对被告行为;对“机遇型”的原告,则重点运用案件的事实证据打消其“牟利”念头和浑水摸鱼的思想,并通过“换位教育”等方法帮助启发其良知,促其自觉挤干诉求中的“水分”;对“试探型”原告,则主要通过加强法律释明和诉讼引导,先使其成为维权“明白人”,再引导其砍掉诉求中的虚高部分。二是结合当事人情绪发展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尤其是被害人一方,一般会情绪激动,提出了明显过高的赔偿要求,使被告难以接受。对此先作“冷处理”,通过“背靠背”做当事人双方的工作,让当事人双方的情绪由“激动期”过渡到“冷静期”后,才着手进行实质性调解。三是结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调解。注重利用刑事诉讼中所掌握的大量证据材料,按照证据规则和法理逻辑,引导双方当事人分析得出双方信服的结论。再通过充分行使法律释明权,帮助当事人双方正确把握、理解法律规定,消除分歧。四是结合当事人的经济条件进行调解。在案件调解前,必须充分了解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条件,以便采取对应的调解措施。通过动员赔偿能力较弱的被告人主动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以精神上的安抚换取受害人在经济赔偿数额上的让步,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五是结合案件类型进行调解。对主观恶性大的案件,可以侧重强调被告错误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促使被告转变消极态度和抵触情绪,积极作出赔偿;对主观恶性小的案件,则向受害人说明犯罪性质,以取得其对被告人的谅解,达成赔偿协议。
运用“六项工作法”调解方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一是换位思考调解法。引导双方当事人在思想上交换一下位置,站在对方的角度去考虑,将心比心,在互谅互让中达成和解协议。二是释明即得利益法。在充分了解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和同意赔偿数额后,对被害人阐明既得利益与期望利益之间的差距和期望利益实现的可能性,从而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三是用准社会资源法。利用当事人的单位领导,亲朋好友,代理人的影响,多方共同努力,达到调解成功的目的。四是对症下药调解法。找准发生纠纷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针对性的调解。五是个案责任划分法。准确划分责任,使原、被告双方都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使双方自愿调解。六是冷热分施调解法。“冷处理”是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的十分有效的办法。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内适当地拖一拖,让当事人有时间冷静下来,理智起来,直到最后化解矛盾。